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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通用16篇)

小编:薇儿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一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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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二

个人报告是我们在不同场合展示自己工作或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在进行个人报告时,除了要展示我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更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参与了几场个人报告,并从中收获了不少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准备工作的重要性。

准备工作是成功个人报告的关键。首先,我们要对所要报告的主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在报告中提供准确和有价值的信息。其次,在准备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资料整理和组织工作。这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要点,还能提高我们的思维逻辑和表达能力。最后,我们还需提前进行演练和讨论,以确保我们能够自信和顺利地进行报告。

第三段:表达能力的培养。

个人报告需要我们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在我的报告中,我发现通过课程辅导和实际训练,可以显著提高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例如,我参加了口语表达训练班,通过模拟演讲、辩论和小组讨论等形式的练习,不仅提高了我的语言流利度和表达清晰性,还培养了我在公众场合自信表达的能力。此外,学会运用适当的肢体语言和声音控制,也能更好地吸引和引导听众的注意力,使报告效果更佳。

第四段:组织能力的提升。

一个好的报告需要有清晰的结构和内容组织。在我个人的报告中,我通过总结和整理大量的资料,结合自己的观点和分析,形成了一个清晰、逻辑严密的报告框架。在报告中,我将重点内容进行了强调和突出,通过举例和数据分析等方式充实了报告内容,使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此外,报告的引言和结尾也非常重要,它们可以使整个报告更具吸引力和完整性。

通过这段时间的个人报告经历,我收获了很多。首先,我意识到准备工作和表达能力对于一个成功的报告至关重要,因此我会继续加强课前的预习和演练,提高自己的准备水平。其次,我意识到一个好的报告需要有清晰的结构和组织,所以我会继续加强自己的思维和分析能力。最后,我也意识到自己还有很多进步的空间,所以我会继续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报告技巧。

总结。

个人报告事项对于我们职场和学术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准备工作的深入和表达能力的提升,我们可以更好地展示自己的价值和才华。同时,通过组织能力的提升和心得的总结,我们也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报告水平。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会将所学所得运用到实际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报告能力和水平。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三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四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 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监督小组或内部监督委会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内部监督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五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1995年启动以来,已经施行了。今年以来,这个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不仅申报范围扩大,申报事项大幅细化,瞒报误报也面临着更严厉的惩处。

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_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_现象,小官巨腐、能人_、带病提拔每一种_问题都冲击着民众的视听,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可谓最严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_、预防_的有力举措。

个人事项申报再亮利剑打捞漏网之鱼。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也经历了从花瓶到利剑的变身。对个人申报监督的日益严格,使得干部申报再难以心存侥幸,更是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增大,漏网之鱼终究会被打捞上岸。

此外,越来越严格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将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科级以上干部申报包括配偶、子女的工资、资产和经营状况的情况,对干部遵纪守法、清廉为官起到了重要威慑作用,督促领导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为官,给领导干部打了一针清醒剂,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利剑一出,谁能漏网!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越来越严厉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筑起干部拒腐屏障,拉回了_倾向,治理了_问题,深值百姓期待。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六

 

姓名

 

职务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1、报告人:指我校现职 副处以上干部;

2、报告事项及要求: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买房的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汽车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 学校控股或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 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

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

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3) 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

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4、 此表填写一式三份,校级领导交国防科工委人教司、纪检组、校组织部各一份;

正处干部交主管校领导、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副处干部交本单位正职、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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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七

暑假刚开始时想怎样才能让人身中的倒数第二个暑假过得更有意义时,正好看到了江苏省盱眙农村商业银行招收大学生暑假实践工。于是我立刻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我也很荣幸的被录用了。

在工作的第一天我才知道工作的内容,原来是居民的基本信息采集。我当时想这事应该很容易根本不用四十天的时间,可是现在想来现实与幻想总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工作第一天我和另外三人分在了同一个小组,负责调查最远的`四个村子。再商量了一上午后我们决定下午骑车去最近的欧湖村去做调查。下午我们一点就到了村子里,到第一家调查时就被拒绝门外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认为我们是骗子!这让我感觉到了工作的难度。还有我们没有考虑周全下午去时大多数人家都睡午觉了,还有好多人都搬到了镇上,家里只有老人,这些老人也不知到家里的情况,这是我们的工作难度变的更大了。一下午我们四个人跑了三个组才完成十份采集表。于是我们回来向领导反映了基本情况,领导知道后给我们准备了工作牌和统一的着装。也向村里面的干部通知了基本情况。

于是第二天我们找到村里的干部由他带领我们每家每户调查基本情况,有了熟悉的人村子里的人就好说多了,工作也顺利多了。由于村子里大多数人都搬到了镇上,所以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办法调查到基本信息。很快第一个村子就调查玩了。接下来的三个村子由于路远而且骑电瓶车每天只能一个来回。为了节约时间我们小组六点多钟就出发了十二点多才能回家,于是我们上午调查下午整理和录制表格。我们组的组长骑得是摩托车,有一天骑到半路竟然没有油了推了两公里的路才加到油到家时都一点多了!还有并不是所有的村干部都愿意带我们去做调查的,有的人根本不愿搭理我们。这时我们只有自己上门调查了,到每一家都要解释一下自己是干什么的,和他们聊聊天谈谈心从中来问出他们的基本情况。在不知不觉中我们就把任务完成了。

在这段暑假实践里我体会到了生活中酸甜苦辣,也懂得了许多。首先我明白团队的重要性,一个团队比个体更加容易的完成某些事情。使我与人交流变得更加容易,让我的语言与思维变得更加谨密。也让我体会到了父母的不易,我相信这次暑假实践对我有着很大的影响,让我受益匪浅。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事件,维护良好的学院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确保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报告原则。

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畅通渠道、准确预判、及时上报、妥善处置”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三、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责任制。

(一)学院班子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系(部),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关注舆情信息。

(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严格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院主要领导确定。

(三)各系(部)、处(室)要充分发挥学生科科长、宿管科长、班级辅导员工作在一线、密切联系学生的特点,第一时间掌握重大事项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领导或直接上报学院值班领导。

(四)各系(部)学生会干部、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自我管理职责,对重大事项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扩大信息来源覆盖面,畅通信息渠道。

四、报告范围。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都在报告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意识类。包括:

2.教师课堂上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传播反动言论、散播歪理邪说的;

3.各类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涉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4.院内师生存在的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二)工作类。包括:

4.各类合同纠纷诉讼、行政应诉、复议案件;

5.相关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学院教职工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被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舆论类。包括:

1.院内师生利用院内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

2.院内师生在微信、微博、邮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动言论的;

3.各种破坏院内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4.互联网上发现的涉及学院负面报道的新闻、舆论、炒作。

(四)安全类。包括:

1.学院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学院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2.学院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5.龙卷风、暴雨、寒潮、高温、浓雾、雾霾、洪水、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不属于上述范围,其它可能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也要按规定报告。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限。

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2小时内补文字报告。

2.分管院领导要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报告;

3.事故责任单位要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6.办公室要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收集舆情,密切掌握发展动态,做好重大事项资料的存档。

(二)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2.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书面报告要突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六、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大事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九

对于腐-败行为不仅要狠抓严打,更要在“防”字上下功夫,让干部“不愿”“不能”“不敢”腐-败。

今年初,罗店镇党委政府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基层延伸,包括机关科级干部、镇属公司、行政村正职干部在内的七十多名领导干部填报了《罗店镇基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填报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子女住房变化情况;本人因公(私)出国(境)情况;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配偶、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其中,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进行报告,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后7天内报告,其他事宜每年集中组织上报。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基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行,不仅加强了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防治腐-败,同时,对于一线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作积极性也是一种保护。通过填报个人重大事项,要求基层干部进一步规范职务行为,廉洁自律;进一步落实廉政准则具体要求,严于律己;进一步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抵制特权现象。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自觉遵守党内法规,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

篇二: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司-法-部2010年反腐重点之一就是抓好个人事项报告制;2009年,上海对3100多名厅局级干部购买商品房情况进行专项申报;今年起,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由处级以上扩大到机关全体干部。

个人事项报告制能否有力推进反腐倡廉,成为两会热议话题。

法律尊重个人私生活,同时为防止滥用公权力,需要官员部分“让渡”和“牺牲”私权。这构成了反腐机关和公众监督官员生活圈、将官员个人事项纳入反腐体系的法理基础。

建议逐步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上升为“官员财产等重大事项申报法”。把制度变为法律,才能强化权威性和威慑性。可在一些城市或省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十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十一

不论我们从事什么工作,我们都应该养成做个人总结的习惯!这样可以总结我们在一段时间里的收获!以下是:个人事项报告总结,欢迎阅读!

xx年,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带领下,在焊领导班子及广大职工的支持及配合下,一方面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另一方面,我严格要求自己,自省自律,努力工作,并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让职工感觉到xxxx的温暖,努力做职工的贴心人,调动了职工热爱企业享受工作、享受生活的热情。

回顾一年的工作,从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对自己进行总结,既是对过去工作的检讨,也是对自己今后工作的促进。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十二

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23日公布。此前两天的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王岐山代表中央纪委会作了工作报告。

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心民心所向。在的讲话和全会发布的公报中,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传递出党中央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强烈信号。

严肃换届纪律

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要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保证党的集中统一。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是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不折不扣落实“八项规定”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调查研究和会风文风。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领导干部出访活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纠正以权谋私行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八项规定”贯彻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强化日常监督,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深入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重点纠正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教育、医疗、涉农、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解读

最可能重拳打击两大“老虎”

中纪委二次全会再次就反腐工作做出部署,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阐述了反腐的系列表述。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分析认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反腐斗争,中央最可能重拳打击两大“老虎”,即金融领域腐-败和省部级高-官腐-败。

他认为,目前中国金融腐-败案高发多发,已一定程度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而新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早年长期在金融行业工作,熟悉金融规律,他本人亦多次谈及金融腐-败,有理由认为金融领域将成反腐重要战场;其次是省部级党政高-官贪腐,省部级官员是中央力量与地方力量的连接点,关系到中央政策的顺利执行,这个环节出现腐-败将令国家和民众都蒙受巨大损失,近年来中央重拳出击,查处数十名省部级高-官,今后将继续在这方面保持并加大反腐力度。

对于提到的“打苍蝇”,“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毛昭晖亦认为切中时弊。

现象

倒掉的这条鱼“顶我一周工资”

餐桌浪费不减,宴请单位成谜……连日来,记者深入部分省市的餐饮市场,发现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出台后,公-款吃请之风得到遏制,铺张浪费仍普遍存在。在全国上下倡导厉行节约之时,铺张的场面格外“刺眼”。

尽管公-款吃请之风得到明显遏制,但有些宴请悄然转到了内部餐厅。

几乎没有动过的螃蟹、整只鸡、整条鱼,还有一盘盘蛋炒饭,这是记者在青岛见到的普通一席“剩宴”,而各处饭店餐馆每天产生的成千上万桶餐厨垃圾里,相当一部分就是这些好端端的食物。1月19日晚,青岛市市南区海景花园大酒店一楼宴会大厅,一家企业举行年终联谊会,共25桌,除自己员工外,部分银行、政府部门负责人也是座上宾。宴会结束后,记者发现,清蒸清斑、脆皮芝麻鸡、三丝鱼肚羹等菜肴都剩了大半。在主宾区用来招待银行和机关领导的大圆桌上,海参、鲍鱼原封未动摆在那。

记者问一位服务员:“这些没吃的`菜怎么处理?”他一边收拾一边说:“倒掉呗!”记者问他不心疼吗,他说:“怎么能不心疼,这条鱼几乎顶我一周工资了。”

行动

中央军委下发“禁酒令”北京酒店门前军车少了

去年12月下旬,中央军委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要求在接待工作中不安排宴请、不喝酒等。近一个月来,人们发现,在北京各大酒店、餐厅门前,军牌车越来越少。

响应

广州市:我愿带头公示财产

23日上午,广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广州市陈建华在会上表示,南沙官员的财产公示是中央、在加大政务公开,建设廉洁广东、廉洁广州的重大举措,广州市南沙区选择作为试点先行,广州会已经原则审议通过方案,上报上一级,春节后将公示。公示内容方式由上级确定。“我本人表态,如果接到通知要求公示,我会带头公示。”陈建华说。

人民日报

权力制约是反腐治本之策

1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随着改革走向深入,反腐也正进入攻坚阶段。反腐-败的过程,既是查办案件的过程,更是制度建设的过程,特别是对权力的制约乃至制衡的过程,权力制约是治本之策。

新华社

“常”、“长”二字言简意深

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常”与“长”,简简单单两个字,体现了党对腐-败问题的清醒认识,道出了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以来,就反腐问题频频发声,措辞甚为严厉,可谓振聋发聩。短短两个多月,从省部级高-官李春城等落马,到雷政富等地方官员被查出,反腐明显提速加力,群众更是拍手称快。人们期待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时时不忘“常”、“长”二字,不断用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取信于民。

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标本兼治取信于民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民心。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北沟村支部书记王全说,22日晚从电视上看了的讲话,感到心里很畅快。只有真正惩治了腐-败现象,党的干部才有公信力。

吉林大学青年教师王上认为,如今发生在百姓身边的腐-败现象造成的影响也很坏,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彰显了中央注重防微杜渐、从严治吏的坚强决心。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十三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十五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  务

 

级别

 

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情况登记表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就业学习情况)

职务

国外定居情况

     
     
     
     
     
     
     
     
     
     
     
     
     
     
     

需报告事项

发生  时间

报告  时间

最终处理结果

备注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税务系统晋升为正科级(含)以上职务的情况

    

本人因公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休假、探亲、住院、疗养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10天以上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探亲属婚丧喜庆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属于公务员回避范围的亲属调入、调出税务系统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本人婚姻、学历、学位变化情况

    

其他事项

    

填报人签字栏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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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十六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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