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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优质10篇)

小编:JQ文豪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一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得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3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向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乙方本人1个月工资收人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12个月的工资收人,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人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人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6个月工资收人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三

地址:________住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使用提示: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并组织乙方学习;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一、经济补偿。

十四、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乙方(签章):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四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基本格式、内容(以下所列的合同形式仅供参考)。

甲方名称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使用提示:

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使用提示:

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使用提示:

1、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2、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使用提示:

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使用提示:

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

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法规示要: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使用提示: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法律行为。

2、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四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三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使用提示: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仅适用当事人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得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3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向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乙方本人1个月工资收人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12个月的工资收人,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上条所称的工资收人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人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6个月工资收人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乙方的竟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日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六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不过,我可以在这里介绍一个案例,是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给各位作个参照。某厂为开发新产品,至上海某大学招聘,与应届毕业生王某(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学校支付了20xx元教育资助费,并将王某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赔偿教育资助费。此后,厂方将王某作为技术骨干重点培养,并每年拨8000元作为对王某的激励金,其中20%随工资发放,80%作为其个人商业保险、住房基金及个人重大事项支出。两年后王某提出辞职,但不愿全额支付违约金,要求适当减少,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王某为厂方所作的贡献以及厂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5000元。以后法院一审和二审也支持了这个结果。

支付了违约金,还要支付赔偿金吗?必须指出的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对于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具有惩罚的性质。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

“京派”法规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七

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八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甲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九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指导。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酒类流通和消费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贮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和建设、文广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相关食品安全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励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技应用研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监管部门研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生产场所、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卖场、餐饮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相关教育课程。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第十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实施。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和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要求,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市卫生计生部门对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十八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地方标准编号。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国际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

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从事生猪产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

引导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登记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本市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进沪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信息通报、信息公布等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不得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

(二)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一)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并附有标签或者说明书;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食品用”字样。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本企业、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前款所称的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

(一)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但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考核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接受委托生产食品。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贮存、运输、陈列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场所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合理划定功能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并查验入场经营食品相关证明材料;。

(三)指导并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记录;。

(四)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卖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入场销售或者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抽样检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鼓励标准化菜市场配备食品快速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检验服务。

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设立专区或者专柜;。

(二)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三)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

(四)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二)营业时段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

第三十九条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

(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食品展销会安全管理)。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并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以及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于举办七日前向举办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举办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禁止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和散装熟食卤味。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鼓励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在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履行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相关协议的范本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做好食品留样,并定期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从事酒类、食用盐、粮食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盐、被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原粮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办理临时备案的具体要求、标准及相应的退出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管。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十五条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

第三节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第四十七条在本市从事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

第四十八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如实记载购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说明书,告知其农业投入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或者超剂量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食用农产品;。

(四)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

(五)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十条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第四节网络食品经营。

第五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二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第五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

(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四)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五)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七)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管理责任,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及时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

第五十四条从事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贮存、运输食品以及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并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事网络订餐配送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亮点解读。

5.《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问答。

6.2016最新《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亮点解读。

7.《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8.《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9.新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10.《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亮点解读。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篇十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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