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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优质8篇)

小编: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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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一

11月2日,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1名工作人员在上海xx发电有限公司进行钢架油漆施工时,从平台高空坠落至河道护坡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3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机组电除尘安装钢立柱过程中,立柱倒塌砸伤1名正在进行防腐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1日,xx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脱硫改造施工中,电焊焊渣引燃吸收塔内部除雾器工程塑料,引发火灾,致使1人死亡。

11月11日,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阿拉善电业局35千伏乌兰布和输变电工程61号杆塔组立工作中,擅自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起重过程中钢丝绳断裂,电杆掉落砸中1施工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7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4号机组4号煤仓进行清煤作业时,煤仓内存煤坍塌,1名作业人员被埋,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28日,潮州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电网潮州潮安供电局10千伏杆塔导线更换施工中,1施工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登塔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二

为落实“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的内容与目标,发扬活动的精神,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检修,避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彻底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郑重承诺: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厂下发的各项文件、制度。

3、轻伤及以上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以上事故为零;隐患整改及时率90%以上。

二、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部署。本作业区根据集团和厂部的.实施方案,认真研究部署,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成立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建立综合检查组,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查各类隐患问题,严格监督隐患整改全过程,严肃查处各类三违现象,坚决做到“有患必整、有违必罚、绝不手软”。

3、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宣传教育。积极响应集团及厂部号召,进行“大宣传、大学习、大发动、大排查、大整改”五大高-潮。全面做好排查、整改工作,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安全状态完成第四季度的各项工作。

4、完善各种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修订并完善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体系,做到无事早预防,有事不盲目。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报告和信息反馈及时、准确,不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事故处理符合“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权限及时处理。

如有违反上述内容,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决定。

承诺人: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未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数据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移送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四

为巩固供应站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的实现,供应站仓库队积极落实供应站“强三基反三违抓整改保安全”为主题的“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入手,从冬季“六防”装卸物资安全外出配送安全库房安全等几方面全面抓好安全工作。活动期间我们全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对“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进行了安排,对全队的活动进行了部署和要求,抓好竞赛活动的发动组织检查和考核,做到有布置有活动有总结,确保竞赛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同时,队安委会每月召开两次例会,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

活动期间我们根据各个库房的不同特点,深入到库房现场按照安全等级对每一个库房建立各类清单和分析记录,逐步健全仓库队的hse管理体系,使得我们的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同时,重点建立和完善五项责任制:即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重点库房安全责任制基层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等五项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考核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活动的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强化“三个教育”(即: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安全质量教育),提高认识,增强抓好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当前,仓库队的各项工作正处于年底收关阶段,同时也是全年总体工作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犹为重要。今年以来,我们仓库队安全生产方面一直常抓不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安全管理和群众安全监督方面还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因此,我们向职工大力宣传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层层动员,广泛发动,激发广大职工参加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的积极性,营造竞赛活动的热潮,同时也是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然大家意识到安全问题应时刻小心注意,不仅八小时之内注重安全,八小时之外也不能掉以轻心,认真做到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百日安全活动期间,我们认真开展“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基层干部带队组织库房的安全普查,共检查了项次,检查覆盖面达到了%,对查出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能执行整改的当场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向站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组织进行安全专题检查。

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期间,我们积极开展了安全大讨论活动,针对冬季“六防”装卸物资安全外出配送安全库房安全等几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让每一名职工都参与到讨论当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让大家互相“揭短”,指出大家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安全违章行为,让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改正违章行为,用正确的行为来保证工作的平稳顺利运行。

回顾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以来,我们仓库队上下团结一心,时刻将“安全工作”这个核心思想落实每一项工作当中,通过自查自改的方式整顿了安全隐患,通过学习教育的方式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通过安全大讨论的方式明确规范了职工在工作中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五

我们煤矿属于重庆市煤炭企业三类事故多发地区。

一)煤矿重伤事故发生原因。

1、煤矿事故原因分析:

2、我矿主要存在重庆市大集团下发的《关于加大煤矿事故的处理意见》(渝煤发[*]3号)文件,其中有关部门要求我矿对照文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及时发现”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处理重庆市大集团下发的《关于加大煤矿事故的处理意见》的同时,我矿认真分析研究,对照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了《**矿重伤事故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矿重伤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矿大集团重伤事故处理预案》等,并对照文件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使我矿重伤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到位,事故发生原因剖析到位。

3、我矿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开展事故分析研究,结合我矿实际,对煤矿重庆市大集团下发的《**矿重伤事故的处理意见》(渝文发(*)7号)文件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以及重庆市大集团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事故防范工作的意见》(渝煤发[*]3号)文件精神,我们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开展事故分析研究,在处理重庆市大集团下发的《关于加大煤矿事故的处理意见》的同时,结合**矿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使我们的处置措施落到实处。

4、我矿对于重庆市大集团下发的《关于加大煤矿事故的处理意见》(渝煤发[*]5号)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评定,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并要求责任单位按照文件和上级要求认真整改。

5、我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化标准,按照“六统一、两到位”的标准,结合本矿实际,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坚决进行整改,并按照标准规定进行评定,达到国家标准化达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6、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我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了《**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施方案》,并在全矿开展,对照标准,对照标准,对照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矿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各项要求,继续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活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单位”活动,使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六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顾客、消费者举报的事故隐患。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一)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查实,并登记造册,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三)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进行彻底整改。

(四)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四、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公司安全部署,结合本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我矿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在全系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活动安排总结如下:

我矿按照公司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安全发展”这一主题,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并将创建活动贯穿到各项管理工作当中,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序推进,全力达到了“标准化安全生产,科学化安全管理”的目标。

1、矿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安全副矿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矿井全面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按照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序推进。

2、为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省质监局的标准,公司成立了以矿长任组长、副矿长任副组长、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任组长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小组,对矿井进行全面的质量标准化自查活动。

3、公司领导对质量标准化工作非常重视,把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范围,并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奖惩制度。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中,公司坚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通报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领导小组,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非常重视,把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经常工作,纳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公司坚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了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并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纳入质量管理考核,纳入年终考核。

4、矿长在开展工作时,要充分调动各科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做到质量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科学质量标准化。

5、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公司制定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各科室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6、公司领导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非常重视,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管理,列入年度计划,并定期召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布置,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公司领导还亲自带队参加了市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举办的“xx年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答题大赛,取得了好的组织效果。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八

各单位: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义务。1.3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1.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1.4.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和排除的隐患。

1.4.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为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出的隐患。

1.5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6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各单位事故隐2。

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科报告。安全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协调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有其他专业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告知有关部门。

2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二级单位职责。

2.1安全科:负责定期开展体系审核、安全大检查、特种设备专项检查、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检查,并跟踪督促各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隐患整改后及时予以销案;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工程进行跟踪督促。

2.2技术科:对确定的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立项整改及整改过程中的管理、协调。

2.3生产科:负责生产系统隐患排查和治理。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和治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负责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生产协调。

2.4机动科:负责定期开展公司基础设施、设备、动力、电气运行系统隐患排查、整治和现场验收。

2.5保卫科:负责定期开展公司消、民爆、治安保卫重要部位隐患排查和治理。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治理消防和保卫系统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3.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形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定期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及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包括重大危险源、高危作业、特种设备、机电设备、季节性安全工作等专业、专项检查);不定期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中排查事故隐患或作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排查事故隐患。

3.2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根据专业要求定期组织对各二级单位开展各类专业、专项隐患排查。

3.3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各工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各班组每天要对本岗位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3.4定期事故隐患排查要有主要领导带队。公司开展的隐患排查要有公司领导带队;二级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车间领导带队;工段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工段领导带队。

3.5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实或共同研究确定。

3.6一般事故隐患由二级单位核实确定。4事故隐患的管理。

4.1公司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和车间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车间安全领导小组组建。

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验收。

4.3隐患整改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上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专业主管部门整改不了的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解决。

4.4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和销案制度,经公司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均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同时各二级单位要上报公司安全科登记备案,由安全科上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备案。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各二级单位要上报公司安全科销案,公司安全科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销案。

4.4.1.1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所属单位;4.4.1.2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危害程度;4.4.1.3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4.4.1.4隐患的治理方案或整改计划。

4.5社会其它因素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隐患的,相关单位要立即报告公司,由安全科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

4.6上报公司并经确认的重大隐患,隐患所属单位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严密监视事故隐患的变化和动向,遇有紧急情况,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汇报。

4.7公司各级事故隐患管理要做到闭路循环,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4.8公司组织排查的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并对隐5。

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4.9各单位排查的事故隐患要书面告知责任单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保留验证记录,验证记录要有整改责任人和验证人签名确认。

4.10事故隐患信息一律由安全科对外发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向任何媒体披露。

5.1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要对隐患治理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2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详细审核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隐患的整改到位。

5.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的实现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隐患整治期间要采取有效地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着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实施整改。

5.6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要做到不留隐患,建设、验收和试生产过程中遗留的隐患,建设单位要立即整改。

5.7公司有关部门要在隐患整改的资金上给予支持和配合,计划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6奖励与考核。

6.1对排查、整治和防范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6.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

6.3对重大隐患瞒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落实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6.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安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和考核,造成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7附则。

7.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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