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名规范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前瞻性、规范性、延续性和科学性,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优化城市地名环境,提高城市地名文化内涵和品位,规范和美化城市形象,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对外开放、互相沟通,适应信息时代,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继承与创新并举。做到创新与继承的有机结合,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使地名最大限度地反映出我市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二)因地制宜。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经命名的地名不搞一刀切,推翻重来。对能够反映当地特色和群众已经熟知的地名,一般不作变更,以保持地名的特色和相对稳定性,方便群众社会交往。
(三)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每个地名区块根据各自的思想内涵和外在特征,确定不同的地名采词。通过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体现地名方位特征。同时地名在结构上分为不同的层次,如城市街道按规模、交通地位等划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层次,并通过地名通名表现出来。通过地名层次化、序列化建设,控制随意命名等混乱现象,加强地名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规范地名通名
(一)规范地名用字。
均应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各类地名名称。不用自造字、简化字、繁体字、异体字。地名的汉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二)规范地名通名。
1道路通名层次。
市道路通名层次分为大道、街(路)巷三级。
大道—路面宽度在45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称大道。
街(路)路面宽度10-45米的城市主、次干道称街、路。
大体按照道路的性质和功能划分,市道路通名层次确定。交通性道路称“路”生活性道路称“街”
巷—路面宽度在10米以下的城市街道称“巷”
2城市居民生活区通名层次。
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小区(新村)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集中的住宅区;
公寓—高层住宅楼或多栋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群;
花)园、花)苑—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住宅区;
花园、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3城市绿地通名层次。
绿化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公(游)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娱乐设施,供市民休闲的大型公共场所;
作度假旅游使用,度假村—位于城区外围或风景区。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4城市大型建筑物通名层次。
大厦(楼)10层(含10层)以上建筑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尚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硬化地,广场—除地面建筑物占地面积外。供市民聚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所;
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务、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大型建筑群。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四、地名更名、命名程序
(一)住宅区、高层建筑的命名、更名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附立项批复一份、总平面图两份、商铺分布图两份、楼层户室分布表两份)
2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
3市地名委员会批复。
(二)道路、广场、桥梁等公益设施的命名、更名程序。
1建设单位向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附立项批复一份、总平面图两份)
2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
3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并反馈申报单位。
4市地名委员会批复。
(三)公告。
由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告,地名经批准后。公告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四)说明。
1居民区、高层建筑名称的更名。申报单位事前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
2市区路、街、巷、桥梁、广场名称的更名。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落实工作职责及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贯彻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召开动员大会。为顺利开展城市地名规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调查摸底阶段。
掌握情况,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城区范围内已形成未命名的所有道、路、街、巷、建筑物、居民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向市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征求意见阶段。
按照全市地名规划和地名法规对需要命名道、路、街、巷、建筑物、居民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申请。召开听证会,进行公示。
(四)审批公告阶段。
由市地名委员会下发命名批复,将拟命名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居民地等呈报市政府审批。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告。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城市地名规范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史志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为成员单位的市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具体指导工作。
(二)经费保障。市财政列支5万元作为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专项经费。
(三)部门配合。市城市地名规范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市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申报,市民政局(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公布标准地名;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管理。
及时到地名办申报住宅区名称,并把地名标志的设置列入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买卖、房屋产权变更、产权证发放及办理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房屋预售许可证时,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地名办公室发放的门(幢)牌证为准;确定风景点名称时,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对辖区范围的新建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名称、拟将命名、更名方案提供给市地名办;检查、督促房屋开发商执行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必须按规定申报批准,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长途汽车站、码头、公路桥等名称命(更)名。同时做好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做好省道、县道沿线有关乡镇、村地名标志的设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地名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用于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换和维修。
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中。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名、户籍地址时,凭门牌证制发居民身份证和更换户口册,使门牌管理真正做到规范化。
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发放及土地出让、划拨时。所涉及到地名或地址的必须以市地名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地名或地名办公室核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及《门牌证》为准。
市史志办:负责提供有关地名的相关资料。为地名命名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