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安居工程建设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政府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产业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要重点解决包括我市8个千亿产业、15个新兴产业在内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的人才住房问题。除重点保障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高级人才住房供给外,还要考虑部分普通人才的住房问题,并妥善加以解决。
(三)分层供应,形式多样。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工程供给体系,建设和筹集名人居(楼)、精英社区、人才公寓等住房,实行实物供给、租金补贴和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要。
(四)科学谋划,供需结合。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对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内人才类型和数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结合现有房源和实际需求总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公寓的数量。要充分考虑人才自身对住房的需求,为其提供“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房。
二、供给对象和住房标准
人才安居工程主要用于解决已纳入“英才计划”和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发展规划的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供给对象和住房标准分类别分层次确定。
(一)领军人才。对已经认证并纳入我市“英才计划”的世界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领军人才,凡在我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入选通知书》,按照200—30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享受市人民政府免租提供的名人居(楼)。世界级人才团队可根据需要选择政府提供的历史名楼办公。连续服务满5年且在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首次在汉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领军人才,由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按照5: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助。
(三)青年人才。已经认证并纳入我市“英才计划”的青年人才以及各区、开发区(化工区)认定的青年人才,凡在我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凭《入选通知书》或相应的认证文件和工作合同,可租赁由用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采取市场方式筹集的其它住房。所在单位无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所在区、开发区(化工区)提出申请,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予以支持。青年人才公寓供给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可按照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三、配置方式和规模
采取新建、回购、腾退、改造、租赁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筹集人才安居住房,在“十二五”期间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一)筹集名人居(楼)
此类住房提供给领军人才居住或办公。由市人民政府出资,通过回购、腾退、改造、购置等方式,将沿江地区、周边区域和旧城风貌区历史建筑或部分高档楼盘建设成为名人居(楼),免费提供给世界领军人才居住或提供给创新团队办公。名人居(楼)房产属公有住房性质,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统一调配管理。
(二)建设精英社区
此类住房提供给杰出人才居住。由各区人民政府出资,通过采取限价商品房政策新建精英社区,或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筹集人才安居住房,提供给高层次创新创业杰出人才租住。购置和新建后的精英社区房产属公有住房性质,为各区所有,由各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调配。
(三)建设青年人才公寓
此类住房供青年人才居住。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组织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利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集中新建或购置。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用人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住房分别属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和用人单位所有,分别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和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调配。
四、政策保障
(一)市人才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英才计划”的要求,统筹好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发展计划,提出各类人才住房需求。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住房需求编制总体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二)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制订专项规划,在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中落实项目用地;通过政府提供储备土地、企业自有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等多种方式保障人才公寓项目用地。加大对各类人才安居工程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精英社区可按限价商品房政策供地、青年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供地。
(三)各区、开发区(化工区)要将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及各开发区(化工区)、用人单位要多管齐下,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收购回购、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等多种举措,筹集房源。
(四)市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加大人才安居工程周边环境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的要求,加快其周边安全、商服、医疗、教育、交通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五)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满足人才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六)市税务部门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中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限价商品房相关规定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