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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实践报告(实用11篇)

小编:QJ墨客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司法实践报告篇一

xx年7月15日,我来到了孝义市司法局进行我的暑假实践,在司法局的两个多星期里,我了解到了孝义市是如何开展社区矫正的。

一、健全工作机构。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兑镇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财政、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兑镇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同时,各村(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17个。二是镇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12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30余人。三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设置了妇女帮教组、青年帮教组,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二、建档立制。

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镇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司法所、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如矫正对象李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以及子女间关系紧张试图杀害家庭成员被判三缓五,置入社区后自觉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与家庭成员间无法在继续生活下去,无颜面在与亲戚邻居们相处沟通,几乎失去生活的勇气。通过心理疏导,家庭成员间的沟通,摆脱了她心理上的阴影,目前她与丈夫、子女关系融洽和睦,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五、人性化改造。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曹某的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哥们义气,帮人打架,在被判缓刑后,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父母由原来对他不放心,担心他会走极端,现在他父母亲对他很放心,多次感谢司法所对他儿子的帮教。据统计,今年仅通过心理疏导,就打开4名矫正对象的心灵,唤醒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并为2人解决了低保问题。

六、正面引导。

司法所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如已解矫的付某,自接收为矫正对象后,由于因交通肇事背上10万余元的沉重经济负担,妻子埋怨赌气跑回娘家不归,思想上十分悲观,生活上也失去了信心。在矫正工作人员的鼓励和帮助下,协调吴山贡鹅店给付某夫妻俩安排了工作,有了固定经济收入,生活有了保障,工作也干得很出色。这类典型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都及时向被矫正人员进行大力宣传,极大地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镇矫正办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司法实践报告篇二

xx年7月15日,我来到了孝义市司法局进行我的暑假实践,在司法局的两个多星期里,我了解到了孝义市是如何开展社区矫正的。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兑镇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财政、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兑镇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同时,各村(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17个。二是镇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12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30余人。三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设置了妇女帮教组、青年帮教组,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镇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司法所、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如矫正对象李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以及子女间关系紧张试图杀害家庭成员被判三缓五,置入社区后自觉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与家庭成员间无法在继续生活下去,无颜面在与亲戚邻居们相处沟通,几乎失去生活的勇气。通过心理疏导,家庭成员间的沟通,摆脱了她心理上的阴影,目前她与丈夫、子女关系融洽和睦,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曹某的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哥们义气,帮人打架,在被判缓刑后,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父母由原来对他不放心,担心他会走极端,现在他父母亲对他很放心,多次感谢司法所对他儿子的帮教。据统计,今年仅通过心理疏导,就打开4名矫正对象的心灵,唤醒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并为2人解决了低保问题。

司法所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如已解矫的付某,自接收为矫正对象后,由于因交通肇事背上10万余元的沉重经济负担,妻子埋怨赌气跑回娘家不归,思想上十分悲观,生活上也失去了信心。在矫正工作人员的鼓励和帮助下,协调吴山贡鹅店给付某夫妻俩安排了工作,有了固定经济收入,生活有了保障,工作也干得很出色。这类典型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都及时向被矫正人员进行大力宣传,极大地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镇矫正办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司法实践报告篇三

我深知这次实习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所以暗下决心,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同志们求教,认真参加各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我和同来的四个人被分配到了各个科室,我被分到局政治处,对于组织的安排我愉快的接受了。政治处主要履行干部管理、组织建设、政治思想教育等职责,工作很重要。刚开始几天感觉无所事事,每天做打扫卫生、烧开水等杂事,觉得处里不给我派任务是不是因为我什么都不会干,后来才知道是为了让我先熟悉坏境。过了几天处里安排我七一征文评选、半年考核、上传下达和档案整理等工作,使我很开心。第二个星期开始整理档案,望着一大堆杂而乱的文件,我突然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吴主任看到这样的情况教我把档案先归为几大类再分为几小类,让我一下子就有了头绪。在学校也学过档案整理等相关知识,感觉自己学得很好,但真正整理起来却有点难度,比如一些材料不知道归哪类、一些历史材料保存方式等问题。真是应验了那句古诗“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些天,通过请教领导、互相探讨等方式慢慢的整理完了档案。整理档案需要有足够的细致和耐心,这无形中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在翻阅档案过程中从大体上了解了这几年司法局的组织建设、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等相关工作内容。

通过这一个月与同事的相处,使我对公务员这个职业的态度有了较大转变,以前听到或看到有一些公务员确实是“一杯茶一份报纸混一天”,工作清闲而简单。但在局里,我看到的却是各科室同事们忙碌的身影:有人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而早早的上班中午不休息;有人为一篇文章的数据而楼上楼下核实半天;有人为拿材料、递文件顶着烈日一天跑几个单位;有人为做好基层法律服务直接下所指导工作……他们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高效率的工作水平实实在在的感染了我。我想:这才是我们真正的公务员队伍。

对于这次实习,局里很重视,人还没来就为我们安排好了吃住。领导们平时也非常关心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局里把我们来实习的同志当做大家庭中的一员,格外注重对我们的关心、培养和教育:

让我们列席司法局机关各科室半年工作总结会议。通过各科室负责人的发言,使我对司法局各科室上半年的工作职责、工作情况等有一些基本了解。7月19日司法局召开了年中工作总结会议,司法局全体同志都参加了会议,在会上,学习了胡锦涛的七一讲话,表彰了征文比赛优胜获得者,通报了机关、基层各科室上半年考核情况等,会前,对于这次年中工作会议的材料,政治处的同志进行了认真的收集和准备,我也积极的参加了这项工作。会上,典型司法所所长还作了发言,让我对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如民事调解、法律宣传等有了一些粗略的认识,会后还同几个所长作了交流,让我感觉基层司法所工作不仅任务繁重而且责任重大,更加坚定了我学好知识技能、下所服务群众的信心。这个月还参加了每周五例行学习,不仅学习了中央领导讲话、法律知识,还学习了中国传统文化,这让我感觉知识的广博无限和司法局同志们眼界的开阔。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在单位接触最多的就是政治处的邹主任,有什么不懂的就问他,他也很乐意的解答,并能举一反三的讲出许多我不知道的知识,邹主任还教我许多公务员礼仪、待人接物等方面的常识,不管是做事还是做人在他身上都学到了很多实实在在的东西,这是我最大收获。这段时间,我发现自己已经融入了司法局这个大家庭,对司法局的日常管理、组织机构、工作应掌握的技能等由不了解变为了解,使我清醒了今后学习方向。这个实习,让我满载而归。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在学校的学习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这让我更有信心回到学校加强学习,弥补专业理论方面的不足,来年更好的为司法工作奉献自己的一腔热血。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以后走向工作岗位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经历,使我更加坚定了今后的奋斗目标。

司法实践报告篇四

5、纸张为传真纸、含有非能长久保存的字迹的要复印,各种票据要复制;

7、封条要四边贴好,最后一张是证据的应加空白纸,签字要各签一半;

8、卷宗外壳,后页各项空格填好,要注意卷宗数目;

9,归档时尽量分类,便于接受检查;

(六)在法院听了各种类别的法庭审理,发现很多人非因经济原因而不请专业人士出庭,觉得现在的法律观念还是没有很好的普及。司法实践中专业人士代理存在很大的差别:

优势:一般与当事人比较熟悉,便于了解案件的事实,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容易和当事人交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动机,利于正确进行辩论;费用较专业律师少,对当事人而言比较经济。

司法实践报告篇五

系:法律系

专业:法学

班级:030920171班

作者:董学县

学号:030920171

同作者:刑刚、黄玲玲、贾楠、乐一秀

实习地点: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指导老师:廖柏明

实践日期: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24日

一、 实习目的

1、熟悉司法机关工作流程、司法程序。

2、加强对法言法语的掌握,锻炼能力。

3.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巩固所学知识。

二、实习内容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们小组的实习提供安排和帮助指导的老师和叠彩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们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这一次司法实习,我和我们小组的其他四个组员被安排到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照叠彩区检察院的正常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公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在检察官的协助下我参与了9起案件的讯问(1起非法经营案、2起抢劫案、2起盗窃案、2起贩卖毒品案、1起交通肇事案、1起非法拘禁案)4起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的书写(非法经营案、盗窃案、抢劫案,故意伤害案)以及3起案件(故意伤害案、运输毒品案、盗窃案)的开庭审理。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诉讼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讯问作好案件的询问笔录。还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事项;在时间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换押证、提押证、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等的书写。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

通过在叠彩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活动,增加了对检察院运做流程和管理模式的感性认识,并激发了我们的理性思考。熟悉了对公诉案件从案件的受理到提起公诉的如下过程:

1、接到公安局送来案件后,对案件进行查阅。

2、看完案件后书写与案件相关的换押票、委托辩护人告知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带上提押证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案子已经移送到讯问人所在单位和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收到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公安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的案子时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有违法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主要是查看是否属于加重情节中的累犯行为),此次因何事被逮捕,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所交代的情况是否属实。并让犯罪嫌疑人将案件的经过详细的叙述一遍。

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参与犯罪的人员,造成的后果,犯罪后的表现、赃款和赃物及作案工具的数量、特征、来源、去向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等与量刑有关的情况。

3、讯问完犯罪嫌疑人后,对案件进行讨论并做出综合分析报告和结案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受案和审查过程;(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发案、立案、破案简要经过;(4)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5)需要说明的问题;(6)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4、写起诉书。起诉书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所犯罪名适用法律。

5、提起公诉。

(一)章堂堂、吴华、张山抢劫案

章堂堂(17岁)与吴华(17岁)于9月份在溜冰时认识了一名叫沈婷的女孩,当时吴圣与沈婷聊的挺开心的,就相互留了电话号码。回去后,章堂堂觉得沈婷的手机挺好看的,应该很贵,就提出了抢沈婷的手机。但因吴华认识沈婷,不好动手,所以就没抢。10月底其好友张山(20岁)从广东回来后找到了他们并住在一起。有一天晚上约8点左右沈婷给吴华发了一条短信问吴圣在做什。当时吴华正在洗澡,所以,三人商量了后,章堂堂就以吴华的名义回了短信,说没做什么并约沈婷到他们租的地方来玩。沈婷答应。三人商量好由张山动手抢沈婷,章华假装抢吴华。吴华到虞山桥接沈婷时,章堂堂和张山就按原先商量好的,章堂堂冲上去一边手勒住吴华的脖子一边手去抢吴华手中的手机,而张山则冲上去后面将沈婷推倒并抢走了沈婷肩上的挎包。两人跑了蛮远后将沈婷的包包打开来看里边只有40多元、一张公交车卡和一串钥匙并没有手机。两人把里边的现金拿走后将包随手丢在了路边。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属于抢劫罪还是盗窃罪?我们在认定某一犯罪行为属于何罪,主要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所犯罪名的四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方面构成特征。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带一个“抢”字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这两种犯罪在构成特征上有显著差别:(1)两罪的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是抢夺罪的主体是以满16岁的自然人,而抢劫罪的主体是以满14岁的自然人,因此,以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犯抢劫罪,则应当负刑事责任。(2)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故意内容上切有不同,抢夺罪的意图以公然夺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罪则是意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3)在客观方面,两罪的差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或任行为人抢走其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则不具有这种强制性,没有使用抢劫罪中的种种强制手段,而是公然夺取。抢夺往往也需要用强力,有时也会因此种强力造成被害人受伤甚至致被害人重伤、伤亡,但这强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有本质差别。抢劫罪的暴力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而抢夺罪的强力则指向要抢夺的财物,目的是将财物夺到手中,不是有意识地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侵犯。即使在抢夺财物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摔倒受伤,甚至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也只能以抢夺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处罚,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此外,抢劫罪的构成并无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一般必须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4)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除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从上述对抢劫罪与抢夺罪特征分析可推出,本案所犯罪名应是抢劫罪。首先,本案的主体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即都以年满14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在主观方面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以暴力(从沈婷身后将其推倒)方法抢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再次,在客体方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既抢劫罪除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后,在客观方面,张山从沈婷身后冲上去将沈婷推倒,使得沈婷不能反抗后将沈婷肩上的挎包抢走,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所以,本案应属于抢劫罪。

(二)孟中诈骗案

孟中与同伙“水水”,在桂林市中山中路某一大楼大厅租一摊位,以招工为名,将被害人周雪骗至此处后,以借被害人周雪手机接听电话为由,被害人将手机递给秦中后,孟中假装听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水水”)通话,一边往大厅门外走,然后乘机逃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属于诈骗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首先让我们来看这三个罪的构成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特征为:

第一,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使财物有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诈骗罪是欺骗他人并使之交付财物的行为(骗取),其基本构造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限于错误——他人实施处分行为——财物转移。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为己有。因此,构成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要具备四个要素。

其一,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虚构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方在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

其二,是对方陷入错误。欺诈行为必须要使对方陷入错误,从而产生处分财产的可能性。使对方陷入错误,包括使对方误认为:应当将其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者是自己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他人;或者是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后会产生更大的回报;以及将自己的财物转移后他人会按承诺时间返还。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他人被骗以后并没有处分财产,行为人即使最终取得财物,也不是通过欺诈行为得逞的,就不应当构成本罪。例如,假扮顾客选购金银首饰时,对售货员诈称旁边另有顾客需要售货员帮助,待其离开后将财务物放入怀中离开商场的,行为人虽有欺骗售货员的行为,但对方发生的错误以及由此而产生自愿交付的行为都不存在,行为人的实质是违反售货员的意思去地财物的占有,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其三,财产交付。财产交付,是知被害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行为人由此取得财物的占有权。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同意交付财物是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区别的根本标志,所以,欺骗他人使之离开一定场所,然后取得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

其四,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有财产损失发生。

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夺罪,是指以当场直接侵害财产占有人意思的手段夺取财物,尚未达到抑制占有人意思程度的行为。构成特征为:(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不包括他人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他人所占有的财产的行为。抢夺,是指以当场直接侵害财产占有人意思的手段夺取财物。通常将抢夺行为界定为乘人不备,公然实施。抢夺的具体方式大致有两种:一 是乘人不备不抢夺。二是创造他人不注意的机会,以自行车、摩托车撞击他人,乘机取得被害人财物。

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特征:

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务,限于动产。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财物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秘密窃取方法。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排除其占有,有自己或者第三者对财物进行占有。窃取不能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实施。秘密性必须只针对被害人而言,至于周边公众是否知晓不影响秘密性的成立。秘密窃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乘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在场,但是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

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方面只能有直接故意构成,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实践报告篇六

xx新城与xx店东站距离约30公里,有多条公路贯穿两地,货运方便快捷,但客运交通仍亟待完善。实践小组到达xx店东站后,举目望去是玉米地连畴接陇,没有公交站牌,只有零星几辆远途的大巴,司机称车并不途经xx。无奈之下我们只好选择了打车。

行进中看到道路平整宽广,纵横在一片碧海里:这是对xx交通的初印象。然而满街的小三轮又揭示了道路宽广并不代表交通完善的事实。进入xx新城,我们才知道xx缺乏完善的交通系统:几辆类似景区游览车的篷车代行公交的职能;老城内甚至没有见到公交站牌,有寥寥几辆公交也是招手即停;红绿灯标志不明显,在有的十字路口甚至没有。

但是简单的交通系统也为居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略显简陋的“公交”价格便宜,从老城到国际箱包厂一人也仅需两元。驾驶游览车的大多是当地人,有年少的也有年长的。由于没有规范的运营管理,司机多是自主找寻乘客,有时因为人未坐满,在箱包城附近绕了几圈也不出发,引来乘客怨怼。更甚者,司机们为了多载乘客吵了起来,出口便是再熟悉不过的“国骂”,这也算是民风淳朴吧。

跟着游览车在老城和箱包城之间来回几趟,发现无论是老城还是新城,道路绿化都不是很好,但城市很小,车辆也比较少,由是扬尘也不是很多。

xx在北京、天津、保定三角区的腹地中,有多条公路穿过,又即将修建到首都第二机场的快轨,实在是占得天独厚之利。把对xx交通区位优势的感叹留在身后,我们踏上归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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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报告篇七

整个法制宣传活动我作为随从人员,参加了在三个小区的法制讲座,听取并记录了讲座内容,和群众提问。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即使的吸收新的知识,还要有机敏的应变能力。

在整个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活动。是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理解,通过理论和实践了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经验并不是能够可以通过学校书本知识就可以掌握到的。在实践中,我领会到了,专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每天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种政府文件数不胜数,因此只有每一天,每一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够在法律这一行业立足脚步,寻求新的成就。

一、实习的基本概况

实习地点: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政府司法所

实习时间: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

实习目的

在实习工作中检验自己3年法学专科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水平,用实际工作来 消化 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基层中的司法所的职能和作用;了解基层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在实践中加深巩固自己在学校中的理论知识,做到学以致用;走近社会中的司法实践,了解群众中的普法宣传力度;实际感受社会工作的竞争力,为进一步走向社会做了基础和充足的心理准备。

二、实习工作的认识收获

在临近毕业时,我们迎来了对所学几年的法学知识的实际应用的考验、初步踏入社会的缓冲阶段:毕业生工作实习阶段。我选择的实习地点是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的司法所,隶属于临西镇镇政府。我很感谢司法所中新进的两名的选调生,他们给了我很多的信心和鼓励,并且在实习工作中给我提供了详细认真的指导和帮助。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属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的重要一环,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司法所的重要的职责都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其中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所中的重点,司法所中的人民调解员都是积极为乡镇居民的纠纷调解而忙碌,我有幸跟着去过处理一次邻里间的纠纷,那些乡亲们对人民调解员的处理都很信服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来进行说服教育,规劝以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互相礼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本省各村委会、居委会都应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安置帮教工作也是所内重要的工作内容。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中的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法治与职业教育、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回归社会后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等环节的工作。其次,基层的法制宣传和服务同样是司法所的不容忽视的工作的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是指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基层,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活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法律服务事项。

为了保持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司法权益,维护正常秩序。在乡镇机构改革后,加大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而乡镇信访接待工作是基层司法所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

三、实习工作内容和感触

我在司法所内的实习工作主要是文书整理、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初到司法所时,因为对那里的工作不是很了解,我只是负责一些简单的文书整理和文字录入工作。虽然工作不难也有些繁琐,但我没有轻视。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认真制作、仔细检查,争取不在文字和格式上出错误,培养自己认真负责的工作的态度。之后,我曾经跟着司法所的一位人民调解员伯伯去过临西镇的仓上村去处理过一件邻里纠纷。我们一天向那里跑了两趟,只是为了一家人胡同在胡同堆砌了些废弃砖头妨碍了另一家的外出,双方口气又不好以致纠纷产生。我们对俩家的人分别劝说调解,最终他们达成了和解。让我也为调解员伯伯的说服力和在群众中的信服度而开了眼界。调解员伯伯让我不要因事小而轻视,要认真。还告诉我:吃这口饭就得认真负责为老百姓去干点实事,老百姓的事就没小事。我很受感触也很有收益。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镇调解中心、管区的调节站和村调解委员会。临西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对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提高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实习期间参加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归档的实际操作。从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工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一些特点:主体的多元化;纠纷类型的多样化;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储备,也深刻的理解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及和谐的建设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实习工作中我也参与了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去基层宣传法律知识,到部分乡村开法制讲座。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法治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只通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四、对策建议与领悟

在实习期间,从工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严重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多数群众都认为法律的作用只是对罪犯才有用的,而且有点民事纠纷也觉得不值得花钱请律师打官司。没有对法律正确的看法和态度,这些对普法宣传是一大阻力。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准备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面对基层农村的法律现状,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基层农村中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社会发展了,经济也发展了,法律意识该怎么上去呢?我们要针对农村基层进行一场法律思维的传播工作,用我们真(baogao.)实的样板案例和法律普及的作用的典型去宣传法律的基础知识。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且任重道远,需要司法工作者们的不断努力。在普法宣传讲座上我认真听取并记录了法制讲座内容,和群众提问。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是很重要的。

在实习的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通过亲自实践参加了法律宣传活动。让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形象的学习,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结合,更加准确的把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工作的经验并不是靠学校书本知识就能让我掌握到。在实习工作中,我领会到:专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因此只有每时每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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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报告篇八

这次的艺术实践,我们是以舞台表演的形式来向大家展示我们自己的艺术风采。由我们自己的特长组织了这样一场音乐会,其中不乏有西洋乐器与民族乐器乐器的独奏、重奏、合奏等,还有声乐独唱、歌曲串烧、舞蹈小品及串烧、情景剧、京剧演唱等节目。

晚会的节目丰富多彩,开场由艺术学院合唱团带来激情洋溢的女声合唱《回娘家》拉开整场晚会的序幕;紧接着是音乐133班宋怡君、孙琴鸣、李佳欣等同学带来的舞蹈串烧《舞动年华》,让在场的观众透过舞蹈看到青春的自己;接着是由崔景彬、郭亚凯演奏的《天空之城》赢得在场热烈的掌声;吕玉聪、吕华青等同学带来情景剧《闺蜜》引起现场观众欢声笑语及掌声不断;接着由杨婉君、赵文同学带来的群舞《一抹红》也得到了在场观众的肯定;随后的国粹京剧《沙家浜》片段《智斗》由我们班吴奥博、徐静怡、周佳丽同学倾情演唱;二重唱《默默倾听》由王晴等同学带来,把现场激情再次点燃;歌曲联唱由刘晶、石钰晓、朱芳会带来,把现场激情带到更加热烈;接着由朱明明、胡亚东等同学带来小品《拍戏风波》,引来大家阵阵欢笑;随就是我和同班同学带来的钢琴四手联弹《军队进行曲》、《斗琴》把全场气氛带动起来;接着的由陈丽媛、侯亚歌等同学带来的歌曲《小手拉大手》,张丽媛、路书晓带来的《爵士风》走向高潮;随后魏琼瑶、郭亚楠同学的歌曲《共筑中国梦》更是把现场气氛推向最高潮,全部演员上台谢幕。

在此次的艺术实践中,我参加的是钢琴重奏节目。我们所演奏的曲目是弗朗茨·泽拉菲库斯·彼得·舒伯特于1822年前后完成的《军队进行曲》。要了解其音乐,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下这首乐曲的作曲家。舒伯特在短短31年的生命中,创作了600多首歌曲,18部歌剧、歌唱剧和配剧音乐,10部交响曲,19首弦乐四重奏,22首钢琴奏鸣曲,4首小提琴奏鸣曲以及许多其他作品。他的交响曲中较重要有第四、第五、第八、第九交响曲,其中第八交响曲是一部浪漫主义抒情交响曲,因只写了两个乐章而被称为《未完成交响曲》,他的作品还有d小调弦乐四重奏《死与少女》、钢琴五重奏《鳟鱼》、舒伯特以抒情的旋律闻名,而且总是能够自然流露、浑然天成。作品为活泼的快板,d大调,2/4拍。乐曲开始有六小节序奏,非常形象地模拟军号的音响和小军鼓敲击的节奏,嘹亮而宏伟。全乐队合奏的号角式音调开始,气势雄壮。

接着,轻快的主部主题由小提琴奏出,并逐步发展成生气勃勃、威武雄壮的进行曲,使人联想到雄赳赳、气昂昂的行进队列。

第一部分是带有反复的单三部曲式结构。a段主题英武雄壮、生气勃勃,具有军乐队式的号角齐鸣的效果。富于跳跃感的伴奏音型o __ __ __ __ |(后十六)如同小军鼓的敲击,节奏强烈而具有感染力,使心情沮丧的人听了也为之振奋起来。反复一次后,经过短小的过门转入a小调b段,呈示出抒情主题,与a段形成鲜明对比。然后再反复a段。

第二部分a段转g大调,由第一部分主题音乐变化而来,旋律富有歌唱性。b段接着转入同名g小调上,音型、节奏基本相同,但色彩显得更加绚丽,描绘街头人群向士兵们挥手致意和投掷鲜花的场面。随后,又回到g大调主题a段。音乐的第二段是一个与第一主题对比鲜明的抒情性主题,被称为是舒伯特创作的最美丽的`旋律之一。后面这个主题经过作者巧夺天工的多次转调,充分体现了舒伯特在旋律发展方面的天才与技巧,历来为世人所赞叹。

这次的艺术实践与以往最大的区别的在于自己的亲身感受有所不同。在以往的艺术实践过程中我们都是去各地参观博物馆、大剧院,所有的欣赏过程都在于自己所看到;而这次的艺术实践从最初的曲目的选择以及排练,再到最后的演出,都是自己亲力亲为。能够使我们自己真正的认识到自己的长处与不足,我们钢琴重奏讲究的就是团队之间的合作与默契,通过这次实践使我认识到团队合作精神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局限于我们几个人之间,要想使演出能够圆满成功,也在于和班里其他同学应加强沟通和交流。所以怎样加强与别人的合作呢?很多时候,合作的成员不是我们能选择得了的,所以,很可能出现组内成员各方面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很好的凝聚能力,能够把大多数组员各方面的特性凝聚起来,同时也要求有很好地与不同的人相处与沟通的能力。所以,学会与他人合作,发挥团队精神在具体生活中的运用,可以使我们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使我们今后的工作更加良好地向前发展。

通过此次艺术实践,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和鼓舞,团队精神就是新时期的一种集体主义的升华和集体主义内容的扩展,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就是离不开团队精神的支持,没有团队精神的支持就很难有我们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团队精神的实质就是一个班集体的凝聚力的所在。这次实践活动,丰富了我们的实践经验,提高了我们的团队合作能力,我也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感觉,其中夹杂着兴奋、快乐、彷徨,真的什么感觉都有,作为一个21世纪的大学生,实践活动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步入社会、并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我们要抓住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机会;提升我们的修身同时,我们要树立远大的理想,明确自己的目标,为祖国的发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司法实践报告篇九

盗窃与抢夺有一个共同特征:行为人窃取财物都违背了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同时未对所有人或持有人使用暴力或胁迫;而二者的区别,我认为,即在于盗窃手段具有“行为秘密性”的本质特征,而抢夺罪的犯罪手段则不具有这种属性。

综上分析,我认为在本案中孟中最终取得手机并不是因欺诈手段或抢夺而得,而是因秘密窃取而得。孟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然后秘密窃取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盗窃性质。孟中非法占有财产起主要作用的具体手段是秘密窃取而非欺骗。孟中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造成占有者的财物支配力松弛,违反其意思取得,而不是有占有者自行交付的,不是诈骗而是窃取行为。这种“诈术盗窃”的方法,实际上是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为盗窃行为创造方便条件,对财物的取得方式最终还是靠窃而非骗,不是财物所有人“自愿”交出了财物。

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属于盗窃罪。

三、结语

通过这次实习,我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有所了解。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学习,我认为对我以后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度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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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报告篇十

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学号:

实践地点:xx市司法局

这个寒假我参加了自治区司法厅、共青团xx区委决定联合开展20xx年xx“青年志愿者xx行动”寒假服务活动,利用寒假返乡期间到家庭所在地xx市的司法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期间,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有幸参与了两起民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了解社矫人员的社矫情况、到交通庭旁听一起交通事故的开庭情况、到公证处整理资料以及帮助公证处协管人员处理公证事务等志愿活动。通过这次志愿活动我能够深入基层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活动,为促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奉献一份绵薄的力量,而且更加贴近社会、收获了许多知识和经验,为以后步入社会打下一点基础。做志愿者对我来说也是一次难忘的宝贵经历,我在活动中付出了努力,也收获了许多经验和感动。这次的志愿者经历让我对社会和人生都有了新的体会,也让我对法律和法制建设有了心得体会,实在是获益匪浅。

实践内容:

一、在司法所志愿服务期间,我主要是了解社矫人员的社矫情况,参与社区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通过阅读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以及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描述和讲解,我大致地了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当有社区纠纷的当事人来司法所咨询时,我聆听了当事人的咨询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答;我还和司法所所长以及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到纠纷社区居委会去参加纠纷调解工作。

二、一月二十三日,我和司法所里的一位律师,以及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去交通庭旁听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开庭。在交通庭里,和工作人员交谈了一下,并阅读交通庭宣传栏里面的一些墙报,了解有关我市交通事故纠纷和交通庭的一些常识。

三、在司法所参与志愿活动后,我又去了公证处。在公证处我主要是做一些琐碎工作,协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此外还和公证人员一起下乡参加有关公证的事项。

发现问题:

一、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阅读一些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的资料的时候,我发现他们不够认真,在接受法制教育后的总结略为马虎,令人有种在应付的感觉,我认为这或许既有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上的问题,应该改进社区矫正方法,加强感化教育,让社区矫正人员真正受教受益。另外,有挺多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提到,十分后悔当初没有认真学习法律,导致不懂法的自己犯下错误。所以我认为,对于减少犯罪来说,进行普法教育也是重要的举措。基本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很有必要。

二、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参加社区纠纷的咨询工作时,我发现一些来咨询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十分严重,这种无知导致他们焦虑过度,认为问题无法解决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作为,甚至谩骂司法所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懂法、并懂得司法所等单位的一些程序怎么走,他们就不会如此急躁。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加强对基层的普法工作,这有利于减少纠纷,和谐社会。

三、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和所长、其他志愿者一起去社区参加社区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时,我发现我国的社区纠纷调解工作上的一些不足。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量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进行人民调解能够减少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人民调解确实是一种很好的举措,但是在某些方面确实做得不够完善,比如缺乏深谙法律的专业人员协助协调、某些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对基层群众普法教育的不足等等。得有一次我和所长、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去某社区调解一桩土地纠纷,据说这是20xx年的土地纠纷了,直至20xx年都没能完全解决...那天我和几位志愿者就只是坐在后面旁听,争执的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争了好长时间,都没能提出一个解决方案来,有时候说着说着竟谈到谁借了谁的钱、谁又诬赖了谁这种无关解决问题的事情上来了,实在是浪费时间。我觉得我国在立法、执法和普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司法实践报告篇十一

姓名:

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学号:

实践地点:xx市司法局

这个寒假我参加了自治区司法厅、共青团xx区委决定联合开展20xx年xx月“青年志愿者xx行动”寒假服务活动,利用寒假返乡期间到家庭所在地xx市的司法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期间,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有幸参与了两起民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了解社矫人员的社矫情况、到交通庭旁听一起交通事故的开庭情况、到公证处整理资料以及帮助公证处协管人员处理公证事务等志愿活动。通过这次志愿活动我能够深入基层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活动,为促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奉献一份绵薄的力量,而且更加贴近社会、收获了许多知识和经验,为以后步入社会打下一点基础。做志愿者对我来说也是一次难忘的宝贵经历,我在活动中付出了努力,也收获了许多经验和感动。这次的志愿者经历让我对社会和人生都有了新的体会,也让我对法律和法制建设有了心得体会,实在是获益匪浅。

一、在司法所志愿服务期间,我主要是了解社矫人员的社矫情况,参与社区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通过阅读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以及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描述和讲解,我大致地了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当有社区纠纷的当事人来司法所咨询时,我聆听了当事人的咨询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答;我还和司法所所长以及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到纠纷社区居委会去参加纠纷调解工作。

二、一月二十三日,我和司法所里的一位律师,以及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去交通庭旁听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开庭。在交通庭里,和工作人员交谈了一下,并阅读交通庭宣传栏里面的一些墙报,了解有关我市交通事故纠纷和交通庭的一些常识。

三、在司法所参与志愿活动后,我又去了公证处。在公证处我主要是做一些琐碎工作,协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此外还和公证人员一起下乡参加有关公证的事项。

一、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阅读一些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的资料的时候,我发现他们不够认真,在接受法制教育后的总结略为马虎,令人有种在应付的感觉,我认为这或许既有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上的问题,应该改进社区矫正方法,加强感化教育,让社区矫正人员真正受教受益。另外,有挺多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提到,十分后悔当初没有认真学习法律,导致不懂法的自己犯下错误。所以我认为,对于减少犯罪来说,进行普法教育也是重要的举措。基本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很有必要。

二、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参加社区纠纷的咨询工作时,我发现一些来咨询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十分严重,这种无知导致他们焦虑过度,认为问题无法解决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作为,甚至谩骂司法所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懂法、并懂得司法所等单位的一些程序怎么走,他们就不会如此急躁。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加强对基层的普法工作,这有利于减少纠纷,和谐社会。

三、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和所长、其他志愿者一起去社区参加社区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时,我发现我国的社区纠纷调解工作上的一些不足。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量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进行人民调解能够减少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人民调解确实是一种很好的举措,但是在某些方面确实做得不够完善,比如缺乏深谙法律的专业人员协助协调、某些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对基层群众普法教育的不足等等。得有一次我和所长、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去某社区调解一桩土地纠纷,据说这是20xx年的土地纠纷了,直至20xx年都没能完全解决......那天我和几位志愿者就只是坐在后面旁听,争执的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争了好长时间,都没能提出一个解决方案来,有时候说着说着竟谈到谁借了谁的钱、谁又诬赖了谁这种无关解决问题的事情上来了,实在是浪费时间。我觉得我国在立法、执法和普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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