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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大全11篇)

小编:紫衣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一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wei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二

论文题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法律类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否

您的国家:海口

您的学校背景:

要求字数:1500开题报告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种工伤事故频发。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以及经济增长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相关矛盾日益凸显,工伤保险问题也更为突出。因此如何积极应对工伤事故风险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有关理论的研究动态

三、提纲设计

四、写作计划

五、参考文献

[1]果婧.中国农民工工伤保险模式研究[d].南开大学,2007.

[2]陈磊.工伤保险制度法律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3]顾欣欣.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1.

[4]冷建辉.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司法实践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5]苏文普.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d].河南大学,2011.

[7]唐鸣,陈荣卓.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兼析省级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相关规定[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5(6):2-9.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三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fu)败、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 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体的事件的导火索。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xx,(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20xx,(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xx,(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4).

[8]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j].yale law jounaral,20xx,(6).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四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4、贺wei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第3期;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五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胎儿在母体中所受到侵害的机会越来越大,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意外事件频频发生,环境污染、劣质商品、药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现存和潜在的危害。而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缺失对胎儿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儿利益的保护于法无据,更是冲击着人们对人权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的传统价值观念。

胎儿是人发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经阶段,胎儿在母体中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着其出生之后的相关权益,作为一个潜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国都给予了胎儿权利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我国仅在《继承法》中有对胎儿遗产继承份额保留的直接规定,纵观相关法律,我们也仅在《劳动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过保护怀孕妇女而间接保护胎儿的简单规定,而随着实践中胎儿受损案件的增加,胎儿必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如何构建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确认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保护胎儿民事权利是民法进步之潮流,发展之趋势,只有完善了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突显法律对人的价值和利益的全面保护。

首先通过案例,引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的现困惑,其次主要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第一,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二,胎儿应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

第三,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第四,结合我国现状;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国对的胎儿民事权利民法保护机制建立的若干建议。

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解决胎儿主体地位不明确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规则空白问题,探讨一条解决胎儿损害赔偿的途径,以便更好地保护胎儿。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二、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二)各国对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建议

1、权利能力说

(1)个别主义

(2)绝对主义

(3)概括主义

2、生命法益保护说

3、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三、赋予胎儿基本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健康权

(二)受抚养权

(三)财产继承权与受赠权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胎儿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一)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的堕胎权

(二)父母为侵权主体时的责任承担

五、完善我国对胎儿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立法建议

(二)司法建议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六

二、选题目的与意义

处在社会变革的今天,整个社会结构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多角化的趋势,中国近二十年的改革历程使整个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转型、制度转型、结构转型等观念与行为沿革与变化,做为社会单元细胞的家庭单位,其婚姻架构的均衡是构成维系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而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夫妻作为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主体,时常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一系列破坏婚姻家庭的情形出现,使夫妻矛盾不断升级、恶化从而走向婚姻的尽头。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体现了法律维护正义、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功效,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明确有效的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赔偿义务主体过于狭窄、诉讼过程中举证难、诉讼时效难以认定等诸多不足;该制度的不健全已经危及到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的完善势必成为我们整个国家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研究是有实际的目的和意义的。

三.论文的主要内容与框架结构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家庭婚姻关系的破裂现象呈上升趋势,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xx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将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结合学术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研究,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本文赔偿的框架结构为: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情形。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赔偿义务主体过于狭窄

2、诉讼时效难以认定问题

3、诉讼中举证较为困难

4、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四、研究方法与材料情况

(一)、研究方法:

1.、参考与该制度有关的书籍并认真阅读;

3.、向权威专家及学术界人士请教;

4、针对该课题总结自己的观点;

5、综述

(二)、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6、《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七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八

一、文献综述与调研报告:(阐述课题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参考文献)

(一)课题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牵连犯作为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在现今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对其的研究,大多数都是关于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判断标准等方面,有广度却是没有深度。关于牵连犯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客观说中的类型化说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而在牵连犯的科刑上,通说主张择一重罪处罚,但现在也有很多学者主张数罪并罚。这些浅尝辄止的理论研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牵连犯现今陷入的困境问题。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研究,牵连犯的实质受到了很多学者甚至是立法者的质疑。在看现今我国刑法理论界总共形成了两种学说,一种是牵连犯存在论,一种是牵连犯废除论。主张废除牵连犯的理由一是可以消除如今牵连犯的混论状况,有利于正确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二是牵连犯罪数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牵连犯的概念造成,废除牵连犯除了可以避免罪数复杂化的问题,还可以避免其与其他罪数理论的区别与竞合的问题;而主张牵连犯存在论的学者则认为,牵连犯是在实践中真实存在的一种现象,不能因为其复杂繁琐等问题就不研究它摒弃它,这反而应该是我们深加研究的根据。除此之外,单纯的将牵连犯的问题以想象竞合犯等罪数理论来处理,是不科学的,二者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在此笔者认为如果废除牵连犯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出现了类似牵连犯的现象时,又该作何处理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所以笔者赞同牵连犯存在论。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的研究,可以科学界定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判断标准,从而解决刑法理论上有关牵连犯的分歧问题。例如关于关于牵连犯的概念的界定,可以正确把握牵连犯的归罪问题,区分清楚罪与非罪;关于牵连犯判断标准的界定,深入研究会发现各个学说各有不充分之处,需要补正。通过研究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在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实现罪行相适应与罪刑法定原则,既保护人权又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三)参考文献

1.于志强:《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法制与社会》第5期(上)

2.张小虎:《论牵连犯的典型界标》,《中国刑事法杂志》第5期

3.冯野光、闫莉:《论牵连犯的内涵、特征及处罚原则》,《法学杂志》第3期

4.韦加速:《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法学研究》第9期(中)

5.郑峦:《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6.娄永涛:《牵连犯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第1期(下)

7.杨文国:《牵连犯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8.张眉:《牵连犯相关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9.王开武:《牵连犯原理司法适用困境研究》,《社科纵横》第2期

10.高铭暄、叶良芳:《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第2期

二、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解决的难题(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以及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

(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

本文研究的问题是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主要包括牵连犯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罪数问题以及存废问题。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牵连犯的研究太过薄弱,虽然涉及面很广但是研究的深度却是不够的,而随着其他各国刑法理论的发展,现如今刑法理论界出现两种观点,一种是牵连犯存在论,一种是牵连犯废除论。

(二)、写作提纲

一、牵连犯的概述

(一)牵连犯的现状及其发展

(二)牵连犯的存废问题

(三)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判断标准

二、牵连犯罪数问题

(一)牵连犯的罪数本质

(二)牵连犯与其他相关罪数

三、牵连犯的适用及其处罚原则

四、结语

三、课题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一)研究方法

搜集文献资料,将搜集来得文献资料研读,然后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在前人的研究结果上结合自我的理解,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进行进一步研究。

(二)技术路线

第一步,通过对搜集的文献资料的初步阅读,了解了牵连犯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完成了开题报告和写作的提纲。

第二步,通过对搜集的文献资料的进一步阅读,并结合司法实践问题,完成论文的初稿

第三步,经过反复的修改,以及导师的指导,最终完成定稿。

四、研究基础(学生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准备情况、参与学术研究情况、已发表论文情况)

首先,通过中国知网电子论文搜集了大量的相关论文以及电子期刊,同时还阅读了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四版)》、周光权教授《刑法总论(第二版)》、曲新久教授《刑法学(第三版)》相关内容。

其次,通过将搜集来得资料分析总结,归纳整理,加深自己对牵连犯相关理论的理解,从而为论文的写作奠定了写作基础。

五、研究计划(对研究内容拟定的步骤、进程、时间安排等)

起讫日期

1月搜集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完成写作提纲与开题报告

202月阅读文献资料,按照写作提纲的框架,完成初稿

年3月经导师阅读,结合导师指导意见,并搜索相关司法实践资料,进一步完善论文

2016年4月经过导师的指导,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定稿

2016年5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九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十

一、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亚洲、拉美和非洲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战后不久纷纷走向威权主义或者独裁道路,唯独贫穷的印度的民主宪政立60几年而不倒,被世界誉为“亚洲民主的窗口”,印度的宪法值得全球研究,特别值得发展中国家研究和借鉴。

印度曾经为人类文明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至今仍被学者界定为依然存在的世界七大文明之一(其余是中华文明、日本文明、伊斯兰文明、东正教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和非洲文明)。

印度历经印度专制色彩的孔雀帝国、笈多王朝、戒日王朝、德里苏丹王朝、莫卧儿王朝等王朝时代,期间又存在长期的缺乏统一的列国纷争时代,印度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的重要内容。

东印度公司开启了印度文明和西方文明之间的对撞,东印度公司的总督和参事会的统治模式是印度议会内阁制雏形。

被誉为印度宪法发展里程碑的1773年《管理法》开启英国议会通过东印度公司间接统治印度的先河。

1858年的《印度政府法》以英王代替东印度公司直接统治印度开启了印度政治的新的时期。

1919年《印度政府法》和1935年《印度政府法》则奠定了印度独立后的宪法的基本框架,1949年制定的《印度宪法》中75%的内容来源于1935年《印度政府法》。

间接选举产生的印度制宪会议历经2年11个月17天制定了全球最长的宪法,确立了印度宪法的三大核心制度:宪法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和有印度特色的联邦制,同时又极为细致地规定了公务员制度、地方自治制度、语言制度、重要官员的薪水等内容。

印度最初的宪法分为22编,395条,宪法正文后又附有8个附表,字数达10多万字,内容庞杂。

印度宪法从1950年生效至年已经修正97次,修宪极为频繁,但印度宪法的民主框架,即宪法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和联邦制没有任何动摇。

我国学界研究的近现代外国法制史集中于英美法德日五国(或加俄罗斯和欧盟),所谓的比较宪法也基本上是比较该五国的宪法,对发展中国家的法制史和宪法特别是新兴大国的法制关注极少。

英美法德日五国虽然是成功的法治国,但其面对的现实问题与当今的中国已经极大不同,而一些新兴大国例如金砖国家法治所面临的问题则与中国有更大的相似性。

这些国家都面临实现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问题,以及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宪法和法治如何促进社会发展与保障人权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我国早先时候对印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学界和哲学界,如季羡林的《中印文化关系史论丛》、《罗摩衍那初探》和《天竺心影》等着作;哲学着作则有梁漱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等。

史学界对印度研究最着名的有北京大学林承节着的系列着作如《印度史》、《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史》和《印度独立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史》,堪称国内印度史权威,其中很多内容涉及到宪法史内容,对法学界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台湾史学家吴俊才(1921-)着的《印度史》,虽然内容简练,但作者毕业于德里大学历史专业,对印度社会有深切的体会,且文笔生动,对印度法制史研究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政治学界对印度的研究成果丰硕,如王红生的《论印度民主》,对印度民主的起源、印度基本政治制度、印度社会变迁和印度社会危机处理做了比较深刻的论述,其中的基本政治制度内容部分直接涉及到法律的内容。

王红生与b·辛格合着的《尼赫鲁家族与印度政治》对理解印度的家族政治和政治发展史有较大的意义。

林良光主编的《印度政治制度研究》,对印度宪法的基本框架有所介绍,但较为简洁,所引述的资料均为通史和政治类着作,基本不涉及印度宪法判例的内容。

杨翠柏主编的《南亚政治发展与宪政研究》和杨翠柏等着的《印度政治与法律》,其中前者的第二章概述了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和尼泊尔宪政,对政治发展过程的论述比较详细,其中也概括性地论述了印度宪法的内容。

后者也概述了印度的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制度,但两者参考的资料基本为国内出版资料,论述比较简略。

90年代以来印度经济自由化改革促进了印度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对印度经济的`研究成为“印度学”的重要领域,且很多是以中印的比较为视角。

如左学金、潘光和王德华主编的《龙象共舞——对中国和印度两个复兴大国的比较研究》,该着作对印度的国家实力、中印工业化、中印农业化和中印信息化等方面做了详细的比较研究,其重要特点是数据详实。

国内对印度经济学界和商界的译着也比较丰富,如刘建翻译的《惯于争鸣的印度人》(阿玛蒂亚·森着),该着作虽不是经济学着作,只是随笔和杂文,但作者是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印度人,着作的影响较大。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印度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分析实证主义方法,单单阅读印度法学家的着作,只能看到书本上的法律,而基本看不到印度法治和人权的现实。

印度学者在关于印度法律教育的专着中也坦承“沿袭英国的教学模式,讲解法是主要的教学方法,老师长篇大论而学生只是被动接受。

讲解法过度注重法律规则,而忽视法律规则背后深层次的政策原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客观的分析,注重于现实法法律规则或规范本身的研究,即注重对概念、原则的明确性和条理化、系统化的研究。

本文的研究以印度学者的研究为基础,因此本文的研究方法仍以分析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为主。

如果说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任务是批判封建思想,那么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则是树立法治的权威,代表分析实证主义兴起的着作奥斯汀的《法理学的范围》发表于1832年,正是工业革命完成的时期,资本主义处于上升时期,但这正是分析实证主义的缺点——缺少批判精神。

阅读印度大多数法学着作的一个最大感觉是印度法治极其复杂和完备、制度精美,但现实的法治和人权状况与法律制度差距极大。

印度三分之一人口处于贫困线以下自不必说,年初一场寒流就夺走250多名无家可归或衣不蔽体者的生命更让人心寒,2012年12月19日的奸大案而引发的民众抗议更使人们担忧弱势群体的人权以及怀疑印度政府保障人权的能力。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十一

论文题目: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从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角度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经济法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是

您的国家:上海

您的学校背景:四点要求

要求字数:2500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bachelordegree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从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国家在市场中的作用,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派是受到哈耶克的自由经济主张影响的自由放任主义,另一派则是国家干预主义。从现实状况看,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尽管程度不同,国家队经济的适度干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这种国家干预机制特别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上。经济法的实质,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保障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保障。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从十九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进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而产生和逐步完善的。在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崇尚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资源的配置是按照供需关系的原理进行的,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各个产业部门的有序生产,政府应当尽量减少甚至停止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但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弊端,包括垄断、缺少计划的盲目生产带来的产品过剩以及随之而来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等。这说明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的。从20世纪开始,不少国家开始接受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要求国家全面广泛地参与经济生活,有效运用财政手段影响经济发展以克服“市场失灵”。这就是国家干预制度的起源。特别是二战期间和战后初期,国家干预制度对于全民族有效利用资源,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和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体现了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对经济秩序的规范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渐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了以市场调节和政府适度干预的综合发展的道路。突出强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之一。这一干预政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职能上。在我国,经济法的职能是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领域的一切活动。但是,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活动是有限度的,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并不拘于主导地位。因此,那种认为经济法的实施就是政企不分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我国目前推行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让市场资源配置在良性化的经济运行中有序健康地进行。国家增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并不是干预具体的生产过程和微观企业管理,而是规范企业外部环境,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因。本文从经济法的反垄断的法律责任和职能出发,探讨了适度的国家干预对于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的重要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和企业管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2.研究现状

3.论文提纲

4.主要参考文献

[1]陈虹,吕忠梅:经济法原理新说之一:国家干预[j]法学论坛,-18(4)。

[2]胡元聪,国家干预行为的经济学研究——基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

[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4]曹天玷.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5]王晓晔.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6]阮方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7]王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其借鉴[j].当代法学,,(9).

[8]郑鹏程.论垄断罪的依据、构成与刑事责任[j].河北法学2003,21(2).

[9]张天虹,刘荣.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责原则[j].生产力研究,2001,(5).

[10]姜彦君.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3).

[11]刘泽军,论国家干预的宏观性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j],福建论坛(社会科学版),(2)。

[12]张金艳,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基本内涵——从经济法的产生看国家干预本质[j],浙江金融,2007(9)。

5.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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