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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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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 赵本田(男)与林梦蓉(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本田与女方林梦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 下面由法律快车知识编辑整理提供:协议离婚后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

案例:赵本田(男)与林梦蓉(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本田与女方林梦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本田的朋友乔江向赵本田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本田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江只得向林梦蓉索要。林梦蓉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本田说,其已与赵本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本田向乔江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江以赵本田、林梦蓉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本田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梦蓉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本田虽然借原告乔江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本田在与林梦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江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江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本田、林梦蓉二人连带向乔江还款20万元。林梦蓉在偿还乔江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本田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延伸阅读:律师指导:离婚时婚前债务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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