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 岳父主张协议无效
精神病人签 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 岳父主张协议无效书 丈夫嫌弃妻子有病,为达离婚目的,与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其父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女婿告上法庭。5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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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嫌弃妻子有病,为达离婚目的,与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其父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女婿告上法庭。5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朱某与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原告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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