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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机关招待费管理办法(模板7篇)

小编: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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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篇一

1、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用餐不饮酒的规定。工作日午间用餐禁止饮用含酒精的酒水、饮料。

2、严格审批程序。按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各级上级机关、县社负责人或基层社来人到市社指导和联系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县社和相关业务部门来人由对口科室接待;所有接待必须填写《公务招待(就餐)呈批单》,确定招待标准、人数,报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在办公室领取《公务招待就餐单》,并在指定地点进行接待。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餐饮标准。

工作餐标准:由本机关接待的上级和外地客人,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早10元,中、晚餐各25元)。工作餐不安排烟酒、饮料,不安排陪餐。

宴请标准:每人每餐标准40元,酒水费用按标准的三分之二掌握,特殊情况报主任同意,没经批准而突破标准的不予报销,谁突破标准的谁负责。

陪餐人数:按工作对口的领导参加陪餐,其他工作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陪餐人员用餐标准同接待对象用餐标准。

4、费用报销:招待费实行一月一结制度,科室对口接待的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就餐单安排接待和签单,办公室安排的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就餐单安排接待和签单;月底交财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销入帐。入帐时必须做到公务招待呈批单、原始菜单、餐饮发票三单齐全,方可入帐;超过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报销。

5、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机关公务招待随时接受机关职工监督,接受市财政局以及市纪委的检查。机关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按规定办事,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篇二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五)标准送审稿;

(七)标样。

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工作标准化是以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为对象而制订或修订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它是档案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和依据。

种类:按照标准的性质可分为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按照标准的实际法定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的相关程度可分为正式标准和参照标准,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属性:工作程序有专门规定、有固定的代号、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时效性较强、内容相对专一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

作用:协调作用、简化作用、统一与优选作用。

形式:a简化、b统一化(一定范围的统一、一定程度的统一、一定级别的统一、一定水平的统一、一定时间内的统一、一定合理多数的统一)、c系列化、d通用化、e典型化、f格式化。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篇三

一、为加强我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接待要严控接待范围、严控接待标准,要严格遵循事先请示的原则、对口接待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公司审批控制制度。财务部门要对业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三、业务招待费范围包含:对外联系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接待支出;与我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联系业务时发生的业务招待;上级来我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工作餐费。

四、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内容包含:在业务招待中发生的就餐费、酒水等支出。

五、禁使用公款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自请吃喝,严禁部门间使用公款相互宴请,严禁个人在外就餐开据单位发票报销,严禁个人在商场购物开据单位发票。

六、凡娱乐(包括旅游)消费一律不得报销。

七、业务招待费报销程序:在完成接待任务后,应取得正式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加盖有就餐地的公章,由经办人按要求填写“报销单”,按审批权限要求进行审批签字,及时到财务报帐。

八、“招待费报销单”必须按单次接待分别填写,内容要求完整、真实,在完成审批签字后,交财务负责人登记汇总管理,不按规定填写“接待费报销单” 财务不予报销。取得发票必须真实、合理、合法。

九、招待费开支必须本着“必要合理、从俭节约”原则,实行事前申报制,否则不予报销。

十、陪客对口接待,按工作分工把陪餐人数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一、严格控制招待标准,不得突破公司有关规定,特殊情况报公司批准执行。

十二、来人招待经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负责统一安排,未经批准安排而自行就餐的和擅自提高招待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十二、接待客人务求节俭,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杜绝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确保招待费控制在规定限额之内。未经批准,擅自超标准和范围接待客人的,超支部分由经办人、陪餐人承担。

十三、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发现违反,上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四、业务招待费一般安排在公司办公室指定的内部就餐场所,特殊情况需请示公司有关领导。

十五、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xx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篇四

一、目的:规范招待费的开支,赋予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一定的费用开支权,促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管理招待费是指宴请、礼品、礼金及活动费用等。

三、分类及使用方式

使用对象为厂家代表、代理商、资源客户、大客户、行业人员、团队伙伴等的日常关系维护而开支的招待费用。

使用方式:限额开支、结构合理、自主管理

2、专项招待费

使用方式:提前申请、批准后开支、统一管理(工厂领导统一由总办负责接待,重点合作单位、政府监管部门由业务部门归口接待)

四、使用人: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

五、开支标准

开支标准

用途及说明

督办领导

每个业务单元每月500元+每个业务单元1条黄芙蓉(或者蓝硬半条)或等值的酒水。

业务单元指分公司、业务项目

业务部门负责人

5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及分公司业务管理对象

总办/人力/财务负责人

3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

备注

1、业务负责人兼任督办领导的,2项相加。

2、招待烟每月在总经办统一领取。

2、专项招待费

依据需要,事前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开支,详见《专项招待费申请表》。

六、使用要求:

1、招待费机构:总经办

2、开支按照程序办理。

3、杜绝无效开支及浪费,禁止私用和滥用,否则将取消资格。

4、管理招待费与招待礼品合并在总经办设立预算,在预算内开支。

七、审批及报销程序

1、报销人按财务要求填写《日常管理招待费明细单》,并注明招待时间、人员及招待事由,由总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报部销。

2、每月报销一次,费用统一计入总经办。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篇五

1、目的

为保证业务招待费的合理、节约使用,培养勤俭自律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2、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2.1业务招待费不得用于购买礼品、旅游、营业性场所的高档消费;

3、业务招待费使用范围

3.2 业务招待费可用于业务部门外出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必要招待;

3.4 业务招待费可用于因实施重大生产项目、临时性突击项目而需要连夜工作发生的夜间就餐,茶水饮料等必要性支出。

4.1 财务部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合法性实行财务监督; 4.2 办公室是业务招待费的管理部门,并根据制度严格控制使用。

5.3 有关来客就餐的标准和申请程序;

5.3.3 本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在抢捡、抢修、救灾过程中需用餐,由办公室按工作餐标准及现场处理人数通知食堂送达; 5.3.4 因重大突击项目必须连续工作而影响正常就餐的,按工作标准由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经公司分管副总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6、其它有关规定

6.4 严禁私客公待,所有招待费支出必须因公性质,否则财物一律不予核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一经核实,将从工资中扣除,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篇六

公司本着“节约增效”的理念,招待奉行节俭原则,对招待标准规定如下。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接待人员不参与”“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业务招待费使用严格执行规定限额和招待标准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严禁随意超标进行业务招待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招待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严禁发生随意招待现象。业务招待费发生前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招待单位、人数、时间、地点、陪同人员等办公室根据申请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安排。紧急情况下可口头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业务招待但事后要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对方人数的半数。

业务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实行“预先申请,据实报销”的管理方式。审批权限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

一、审批权限

1、日常1500元以下招待均向总经理申请,先申请后招待,两日内报销。

2、日常1500元以上招待均向董事长(老板)申请,先申请后招待,两日内报销。

4,董事长招待费用据实报销。

二、审批流程

1、工作餐的审批程序,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详细注明招待的事由、参加人员以及人数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由部门负责人安排用餐或对口接待部门相关人员陪同客人用餐。

2、客人用餐招待的审批程序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详细注明招待的事由、参加人员以及人数。经总经理同意后送办公室确定用餐标准及膳食餐厅并由办公室通准备烟及酒水。

1、招待相关职能部门经常打交道的经办人员,单次招待费用控制在500元以内(单次:指为接待某人从开始接待到终止接待的所有费用),根据人员多少适当调节;接待一般来宾来客,单次招待费用控制在600元以内(包含酒水);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招待 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不含酒水),酒水控制在150元/瓶以下;招待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包括集公司、业主、监理、质监站等)或外单位局级以上领导招待费控制在1200元以内(不含酒水),酒水控制在200元/以下。招待用白酒每席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2、日常接待及办理业务用烟标准为:香烟统一由办公室管理,接待部门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但每次招待最多可申请2盒香烟,每次领用填写领用单,仓库管理员做好登记。如有其他原因,先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行。

3、招待客人时一般不赠送礼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涉及礼品赠送,应当选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礼品。禁止赠送贵重物品、奢侈品。礼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经办人员按照业务招待费的审批程序领用,办公室对礼品的使用应做详细的登记。

四、票据报销

2、客餐招待时发生的车辆费用按所安排餐厅至客人居住地出租车计价标准实报不允许虚报及多报。

3、业务招待费的报销经办人须取得用餐酒店正式发票以及点菜酒水清单并附上《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交由财务部门审核金额超过壹仟元的需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就餐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发票印章要清晰可识别印章不清的不予报销。单次 报销必须为同一单位提供的发票同面额的发票必须连号不同次的发票可不连号。发票归属地与费用实际发生地必须一致。

(2)机打发票必须如实填写,发票填写必须规范发票内容必须完整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同一单位且连号的发票需写明具体情况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4)招待用餐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原则上由接待人承担特殊情况须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其他陪同人员证明并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如报销单据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直接将单据退回报销人超出一周内未做出改正的需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准予报销。

五、接待人多报就餐人数或用餐标准除退回报销超标准部分金额外另罚款50—100元。

凡报销人员弄虚作假借业务招待之名行私人招待之实且报销的一经查实除退回报销金额外对经办人和当事人罚款100元—200元。

经办人员虚报或多报招待费用情节恶劣的可给予辞退。本规定由集团财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篇七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gb×××××–××

gb/t×××××–××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9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12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1份;

(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

第二十三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1份退报批部门。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四条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药品、兽药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另行安排。

在国家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如国家标准技术内容需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需要翻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文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经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4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二十七条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国家标准重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负责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式4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1982年2月4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定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2日颁发的《关于报批国家标准工作若干补充要求的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颁发的《制定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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