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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一形态批评教育谈话(模板5篇)

小编:BW笔侠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第一形态批评教育谈话篇一

xx镇会议室

谈话人

县政协副主席

谈话对象

xx镇党委成员

xx镇政府

谈话主题

党风廉政建设暨社会评价和整治“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

按照县委工作安排,今天召开这次集体谈心谈话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县委党风廉政建设暨社会评价和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整治推进工作。交流思想,增进共识,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次谈心谈话既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思想上精准对接、工作上严格对标、落实上保证成效。

”,补齐发展短板、思想观念等方面的问题,切实抓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疫情防控、社会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等工作。持续抓好“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的整治。

三要坚持以上率下。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在离年终还有三个月时间,各项工作要对照年初计划,开展“回头看”,对进展缓慢的工作,要有明确措施加以补救。提高对群众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切实提升满意度。

同时,对各位领导一年来的辛勤付出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xx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上,xx镇党委书记xx汇报了一年来镇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

通过此次谈心谈话,与会人员充分认识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暨社会评价和“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形态批评教育谈话篇二

1、对党的认识?

答: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今天国家的繁荣昌盛。

2、管辖的队伍现状?

答:老年化明显,仪容仪表以及精神状态有待提高,整体化素质有待提高。把好招聘关,抓好培训关,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水平。

3、个人思想状况?

答:以思想、业务及学习的情况,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思想素质,使自己成为政治理论思想过硬的人。

4、党员纪律和作风表现?

答: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必须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坚决社绝那些存在对群众“冷、横、硬、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为、话难听”的四难现象。要真正树立好永恒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好部门的良好形象。

5、工作开展和适岗状况?

答:在工作中,做好计划实时落实,跟进抓、抓细节、检查力度不够。要把工作做确实,做准确。抓落实,抓成效。

6、理论学习情况?

答:在工作中,对党的认识不够深入,特别是理论的学习还不够了解,学习还浮在表面,还没达到应有的深度。有时只顾忙于些具体工作,自觉主动在挤时间学习不够,尤其是一些新问题理解还不深,使理论水平不能尽快得到提高政治理论方面的内容看的少,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钻研得少,结果使得知识面不够广,在思想上对本职工作应具备全面的素质,掌握更多知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7、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答:团结同志、齐心协力抓好作风纪律,为全院建设贡献力量。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和改进干部作风的重要性,以三个代表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建设,弘扬新风正气,人按照胡总书记提出的八个要求: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来锻炼自己,大力抓好反腐败斗争,坚决查办大案要案,认真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以作风促工作,工作力争第一,用作风建设促进工作,务求抓出实效,抓出成果。

8、对党支部工作意见和建议?

答:1,对于外地子公司,希望党委多开展一些民主会议,让外地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氛围,加深党的认识。

2、多开展活动,加强党员间的交流和了解。

3、多创造一些机会,使新老党员有更多的交流和学习机会,从而更好更快地融入到党组织的大家庭中!

5、确立会议制度,赏罚分明,每年鼓励党员学习评比优秀党员的制度不忘远在外地的党员。

6、打好群众基础,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诉求,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1、自我批评内容

2、对其他同志的评价

答:1、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善于合作。

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整体安排,爱岗敬业,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

3、工作积极,热情周到,有一定的领导能力,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优秀,业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能胜任本职工作。

3、需整改事项,及想法

答:加强对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管理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履行当前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努力学习代科技和岗位专业知识,良好地完成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生产任务,争创岗位专业技术的最高水平,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做好工作、多出成果。进一步对照检查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方向措施,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高素质的完成本职工作。没有察觉的缺点,需要在与同志们的进一步流中发现和改进,需要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给予中肯的批评。

第一形态批评教育谈话篇三

答:我相信党和国家。中国共产党的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我坚信,中国共产党会带领我们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终带领中国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目标。

答:我认为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一个优秀政党的执政。科学技术是引起生产力变化的内因。例如:机器的发明与使用导致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但是一个先进、优秀的执政党通过提供良好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环境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是不可获缺的,它是生产力变化的外因。

答:我认为党内目前的确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但是这不是中国共产党一个组织存在的问题,是世界上每个政党都存在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有党员七千多万,如此庞大的队伍,难免会掺杂一些污垢。但值得庆幸的是,七千万人的队伍中腐败也只是个别几起,不能影响我对中国共产党的信心。我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党内的思想教育,二是从具体角度入手探讨腐败出现的原因,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比如:探讨“高薪养廉”可不可行等。

第一形态批评教育谈话篇四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引导直属机关党员做到“四个合格”,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组织管党治党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抓苗头、治未病,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党员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执纪,综合运用党纪处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部党组及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领导下,在驻部纪检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直属机关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组织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五条 党组织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制度化解决思路,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六条 “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担责,善于运用谈话提醒、函询核实、批评教育等方法,及时纠正党员存在的小问题、小毛病,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一)谈心谈话常态化。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引导党员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在选人用人、政策制定、行政审批、外事活动、评审评奖、资金分配、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要紧紧围绕廉政风险点,根据内控管理制度及时与相关人员开展预防式的定期谈心谈话,让党员随时感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强化党员身份意识、严守党的纪律。

(二)解开思想上的小扣子。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困惑、心理压力、工作困扰和生活困难,及时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小问题、小分歧、小矛盾等影响和谐的因素,及时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并采取有效的帮扶措施,让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帮助党员疏导思想情绪、放下包袱,提振精气神,轻装前进。

(三)抓准行为上的小情节。党员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缺点和不足。对言论、作风和行为与身份不符的党员,思想情绪有波动的党员,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让党员随时处在党组织的严管之下,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四)核实问题上的小线索。接到反映党员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通过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党员作出必要的说明,把问题讲清楚。确有错误但情节较轻的,在本人正确认识错误的前提下,要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改正错误;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让党员认识到监督无处不在,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经调查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党组织要及时了结并为当事人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欺骗党组织的,要依规予以从重处理。

(五)纠正存在的小毛病。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党员,要责令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检查,提出严肃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党员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是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必须让党员感受党的纪律严肃性,帮助党员及时改正错误、汲取教训。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主要适用方式:

(一)谈心谈话。经常性、大范围的谈心谈话是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方式。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之间要采取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谈心谈话。

(二)提醒(警示)谈话。提醒(警示)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党员分管领导主谈。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提醒(警示)谈话由分管部领导或者驻部纪检组、人事司负责同志主谈。谈心谈话、提醒(警示)谈话只统计谈话次数,不做专门的谈话记录。

(三)约谈函询。约谈函询司局级干部,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对下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函询了结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员分管领导要及时与被约谈函询的党员进行谈心谈话,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约谈记录、函询回复材料要存档备查。

(四)批评和自我批评。各司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部党组、驻部纪检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专题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党组织。

(五)责令检查。司局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批准后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由其党组织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责令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由被责令检查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诫勉谈话。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其党组织实施,报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司备案。诫勉谈话要有书面记录,由被诫勉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责令被诫勉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对隐瞒问题、不思悔过、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党员,必须运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形态,依规从重处理。

第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二种形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于违反党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需要给予轻处分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视情形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让党员动辄则咎,感受到纪律的惩戒和威严,教育其吸取教训、及时纠偏。

第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三种形态,防止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对于屡教不改或者违反党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节较重、产生了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让党员充分认识到错误的危害性、严重性,教育其幡然悔悟、及时回头,最大限度地挽救党员。

第十条 严格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或者刑法规定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践行“四种形态”,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权限、责任、标准、程序开展工作。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根据党员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应当给予组织调整、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组织提出建议,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纪检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部党组批准后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批。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直属机关纪委审批,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单位纪委审批,报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 纪检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突出执纪审查重点,重点审查直属机关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纪检组织必须依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负责收集、汇总、核对统计数据,分级汇总,逐级报送,每季向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报送,每年汇报一次“四种形态”工作的基本情况。上一级党组织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四种形态”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者按:2017年4月18日,教育部党组印发了《教育部直属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教党函〔2017〕27号),现将该文予以发布,希望直属机关各单位认真执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引导直属机关党员做到“四个合格”,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组织管党治党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抓苗头、治未病,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党员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执纪,综合运用党纪处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部党组及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领导下,在驻部纪检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直属机关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组织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五条 党组织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制度化解决思路,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六条 “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担责,善于运用谈话提醒、函询核实、批评教育等方法,及时纠正党员存在的小问题、小毛病,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一)谈心谈话常态化。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引导党员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在选人用人、政策制定、行政审批、外事活动、评审评奖、资金分配、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要紧紧围绕廉政风险点,根据内控管理制度及时与相关人员开展预防式的定期谈心谈话,让党员随时感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强化党员身份意识、严守党的纪律。

(二)解开思想上的小扣子。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困惑、心理压力、工作困扰和生活困难,及时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小问题、小分歧、小矛盾等影响和谐的因素,及时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并采取有效的帮扶措施,让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帮助党员疏导思想情绪、放下包袱,提振精气神,轻装前进。

(三)抓准行为上的小情节。党员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缺点和不足。对言论、作风和行为与身份不符的党员,思想情绪有波动的党员,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让党员随时处在党组织的严管之下,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四)核实问题上的小线索。接到反映党员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通过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党员作出必要的说明,把问题讲清楚。确有错误但情节较轻的,在本人正确认识错误的前提下,要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改正错误;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让党员认识到监督无处不在,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经调查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党组织要及时了结并为当事人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欺骗党组织的,要依规予以从重处理。

(五)纠正存在的小毛病。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党员,要责令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检查,提出严肃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党员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是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必须让党员感受党的纪律严肃性,帮助党员及时改正错误、汲取教训。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主要适用方式:

(一)谈心谈话。经常性、大范围的谈心谈话是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方式。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之间要采取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谈心谈话。

(二)提醒(警示)谈话。提醒(警示)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党员分管领导主谈。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提醒(警示)谈话由分管部领导或者驻部纪检组、人事司负责同志主谈。谈心谈话、提醒(警示)谈话只统计谈话次数,不做专门的谈话记录。

(三)约谈函询。约谈函询司局级干部,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对下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函询了结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员分管领导要及时与被约谈函询的党员进行谈心谈话,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约谈记录、函询回复材料要存档备查。

(四)批评和自我批评。各司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部党组、驻部纪检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专题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党组织。

(五)责令检查。司局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批准后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由其党组织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责令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由被责令检查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诫勉谈话。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其党组织实施,报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司备案。诫勉谈话要有书面记录,由被诫勉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责令被诫勉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对隐瞒问题、不思悔过、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党员,必须运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形态,依规从重处理。

第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二种形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于违反党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需要给予轻处分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视情形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让党员动辄则咎,感受到纪律的惩戒和威严,教育其吸取教训、及时纠偏。

第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三种形态,防止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对于屡教不改或者违反党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节较重、产生了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让党员充分认识到错误的危害性、严重性,教育其幡然悔悟、及时回头,最大限度地挽救党员。

第十条 严格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或者刑法规定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践行“四种形态”,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权限、责任、标准、程序开展工作。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根据党员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应当给予组织调整、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组织提出建议,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纪检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部党组批准后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批。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直属机关纪委审批,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单位纪委审批,报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 纪检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突出执纪审查重点,重点审查直属机关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纪检组织必须依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负责收集、汇总、核对统计数据,分级汇总,逐级报送,每季向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报送,每年汇报一次“四种形态”工作的基本情况。上一级党组织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四种形态”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形态批评教育谈话篇五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引导直属机关党员做到“四个合格”,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组织管党治党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抓苗头、治未病,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党员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执纪,综合运用党纪处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部党组及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领导下,在驻部纪检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直属机关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组织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五条 党组织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制度化解决思路,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六条 “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担责,善于运用谈话提醒、函询核实、批评教育等方法,及时纠正党员存在的小问题、小毛病,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一)谈心谈话常态化。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引导党员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在选人用人、政策制定、行政审批、外事活动、评审评奖、资金分配、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要紧紧围绕廉政风险点,根据内控管理制度及时与相关人员开展预防式的定期谈心谈话,让党员随时感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强化党员身份意识、严守党的纪律。

(二)解开思想上的小扣子。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困惑、心理压力、工作困扰和生活困难,及时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小问题、小分歧、小矛盾等影响和谐的因素,及时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并采取有效的帮扶措施,让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帮助党员疏导思想情绪、放下包袱,提振精气神,轻装前进。

(三)抓准行为上的小情节。党员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缺点和不足。对言论、作风和行为与身份不符的党员,思想情绪有波动的党员,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让党员随时处在党组织的严管之下,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四)核实问题上的小线索。接到反映党员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通过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党员作出必要的说明,把问题讲清楚。确有错误但情节较轻的,在本人正确认识错误的前提下,要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改正错误;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让党员认识到监督无处不在,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经调查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党组织要及时了结并为当事人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欺骗党组织的,要依规予以从重处理。

(五)纠正存在的小毛病。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党员,要责令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检查,提出严肃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党员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是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必须让党员感受党的纪律严肃性,帮助党员及时改正错误、汲取教训。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主要适用方式:

(一)谈心谈话。经常性、大范围的谈心谈话是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方式。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之间要采取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谈心谈话。

(二)提醒(警示)谈话。提醒(警示)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党员分管领导主谈。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提醒(警示)谈话由分管部领导或者驻部纪检组、人事司负责同志主谈。谈心谈话、提醒(警示)谈话只统计谈话次数,不做专门的谈话记录。

(三)约谈函询。约谈函询司局级干部,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对下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函询了结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员分管领导要及时与被约谈函询的党员进行谈心谈话,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约谈记录、函询回复材料要存档备查。

(四)批评和自我批评。各司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部党组、驻部纪检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专题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党组织。

(五)责令检查。司局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批准后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由其党组织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责令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由被责令检查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诫勉谈话。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其党组织实施,报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司备案。诫勉谈话要有书面记录,由被诫勉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责令被诫勉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对隐瞒问题、不思悔过、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党员,必须运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形态,依规从重处理。

第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二种形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于违_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需要给予轻处分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视情形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让党员动辄则咎,感受到纪律的惩戒和威严,教育其吸取教训、及时纠偏。

第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三种形态,防止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对于屡教不改或者违_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节较重、产生了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让党员充分认识到错误的危害性、严重性,教育其幡然悔悟、及时回头,最大限度地挽救党员。

第十条 严格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或者刑法规定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践行“四种形态”,必须按照《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权限、责任、标准、程序开展工作。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根据党员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应当给予组织调整、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组织提出建议,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纪检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部党组批准后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批。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直属机关纪委审批,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单位纪委审批,报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 纪检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突出执纪审查重点,重点审查直属机关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纪检组织必须依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负责收集、汇总、核对统计数据,分级汇总,逐级报送,每季向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报送,每年汇报一次“四种形态”工作的基本情况。上一级党组织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四种形态”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中国_问责条例》和《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者按:2017年4月18日,教育部党组印发了《教育部直属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教党函〔2017〕27号),现将该文予以发布,希望直属机关各单位认真执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引导直属机关党员做到“四个合格”,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组织管党治党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抓苗头、治未病,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党员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执纪,综合运用党纪处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部党组及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领导下,在驻部纪检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直属机关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组织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五条 党组织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制度化解决思路,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六条 “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担责,善于运用谈话提醒、函询核实、批评教育等方法,及时纠正党员存在的小问题、小毛病,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一)谈心谈话常态化。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引导党员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在选人用人、政策制定、行政审批、外事活动、评审评奖、资金分配、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要紧紧围绕廉政风险点,根据内控管理制度及时与相关人员开展预防式的定期谈心谈话,让党员随时感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强化党员身份意识、严守党的纪律。

(二)解开思想上的小扣子。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困惑、心理压力、工作困扰和生活困难,及时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小问题、小分歧、小矛盾等影响和谐的因素,及时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并采取有效的帮扶措施,让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帮助党员疏导思想情绪、放下包袱,提振精气神,轻装前进。

(三)抓准行为上的小情节。党员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缺点和不足。对言论、作风和行为与身份不符的党员,思想情绪有波动的党员,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让党员随时处在党组织的严管之下,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四)核实问题上的小线索。接到反映党员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通过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党员作出必要的说明,把问题讲清楚。确有错误但情节较轻的,在本人正确认识错误的前提下,要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改正错误;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让党员认识到监督无处不在,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经调查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党组织要及时了结并为当事人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欺骗党组织的,要依规予以从重处理。

(五)纠正存在的小毛病。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党员,要责令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检查,提出严肃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党员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是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必须让党员感受党的纪律严肃性,帮助党员及时改正错误、汲取教训。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主要适用方式:

(一)谈心谈话。经常性、大范围的谈心谈话是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方式。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之间要采取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谈心谈话。

(二)提醒(警示)谈话。提醒(警示)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党员分管领导主谈。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提醒(警示)谈话由分管部领导或者驻部纪检组、人事司负责同志主谈。谈心谈话、提醒(警示)谈话只统计谈话次数,不做专门的谈话记录。

(三)约谈函询。约谈函询司局级干部,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对下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函询了结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员分管领导要及时与被约谈函询的党员进行谈心谈话,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约谈记录、函询回复材料要存档备查。

(四)批评和自我批评。各司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部党组、驻部纪检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专题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党组织。

(五)责令检查。司局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批准后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由其党组织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责令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由被责令检查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诫勉谈话。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其党组织实施,报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司备案。诫勉谈话要有书面记录,由被诫勉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责令被诫勉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对隐瞒问题、不思悔过、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党员,必须运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形态,依规从重处理。

第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二种形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于违_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需要给予轻处分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视情形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让党员动辄则咎,感受到纪律的惩戒和威严,教育其吸取教训、及时纠偏。

第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三种形态,防止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对于屡教不改或者违_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节较重、产生了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让党员充分认识到错误的危害性、严重性,教育其幡然悔悟、及时回头,最大限度地挽救党员。

第十条 严格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或者刑法规定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践行“四种形态”,必须按照《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权限、责任、标准、程序开展工作。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根据党员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应当给予组织调整、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组织提出建议,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纪检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部党组批准后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批。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直属机关纪委审批,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单位纪委审批,报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 纪检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突出执纪审查重点,重点审查直属机关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纪检组织必须依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负责收集、汇总、核对统计数据,分级汇总,逐级报送,每季向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报送,每年汇报一次“四种形态”工作的基本情况。上一级党组织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四种形态”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中国_问责条例》和《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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