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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小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模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年份一般不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违反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基本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九条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要严格控制,重点向一线倾斜。每次评选的具体名额及分配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推荐,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市产业、系统、有关单位党、政、工对推荐人选初审同意后,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无异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章。

四、推荐浙江省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以及省和全国劳动模范(含全国先进工作者,下同)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

对我市荣获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个人,同时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五、浙江省劳动模范一般从市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一般从省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待遇。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市、县(区)应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

第十五条凡调离舟山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离次月起不再享受舟山市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劳模评选办公室,市产业工会、工委及有关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为主。

对未经过市劳动模范评选组织申报的,不纳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管理范围,由原评选表彰部门和推荐单位负责管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十九条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社区或各类管理中心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服务不断,并逐级上报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工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工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工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章撤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五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消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凡撤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评选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撤消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从宣布次月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或市产业、系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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