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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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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摘要: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历史惯性、监督机制和个人因素三个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

最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关键词:行政执法计划生育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内涵存在认识偏差,对行政执法特点把握不正确等原因所致。因此,要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首先就必须准确且深刻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

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其它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现阶段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由于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两个组织,所以应当特别注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计划生育协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群众性、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但目前其“附属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明确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

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即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并且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目标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所以,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它领域,比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户开展的经济项目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不能越权行政。

第三,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对人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代之以“人情关系”等来处理。

第四,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为此,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为了效率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

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上所述可知,行政执法具有严格的内涵。但是,正是由于对其缺乏准确的把握,才导致了在现实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其执法权是由相关法律所赋予,并由相关法律所规定。因此,其执法行为必然应当依据法律来展开。

但是,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对依法管理,依法执法不重视。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倾向比较明显。

由此,也就将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僭越为“个人权利”,并最终导致了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乃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

(二)“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相比,往往被认为是清水衙门,而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却强烈冲击着相当部分计生执<>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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