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县人大的法工委职责精选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县人大的法工委职责篇一
一是成立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和立法专家咨询组,借助“外脑”提高立法质量。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换届第一年,遴选了25名具有法治工作经验的省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并聘请了23名多年从事立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立法专家咨询组,为法制委、法工委审查审议法规提供专业咨询。法制代表专业组和立法专家咨询组的成立,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五年来,对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每一件地方性法规案,均征求相关法制专业组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其意见建议对法规草案作修改完善,进一步保障了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审议质量。
二是设立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使地方立法工作更“接地气”。2014年上半年,经过推荐和筛选,法制委、法工委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15家基层单位作为首批民主立法联系点单位。同年10月,召开民主立法联系点授牌仪式暨第一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的主要任务,并对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工作作出部署。此后,法制委、法工委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对设立民主立法联系点的条件、承担的工作、支持和保障等作出规范。几年来,法制委、法工委依托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委托基层民主立法点代为征集辖区群众对于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等,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拓宽了开门立法的广度和深度。
三是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路径,切实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2013年10月,省^v^会办公厅在《新华日报》等媒体发布公告,通过公开邀请、自愿报名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立法座谈会,这是我省立法历史上第一次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开立法座谈会。同时,该条例立法调研组还将立法座谈会开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街道,首次走进基层社区直接听取社区居民和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使制定的法规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2016年在修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具有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10位律师代表,专门听取律师们的意见,省内外多家媒体转播了座谈会的主要过程,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开门立法,让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为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探索开展立法协商,凝聚各方对地方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共识。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充分发挥政协委员、^v^、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的要求,2015年在审查、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时,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循环经济专家、企业和行业协会人员等20余人,共同研究一次性消费品、塑料餐具和购物袋的使用管理以及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等条例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与法制委、法工委平等协商,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形成了共识,充分体现了平等协商、集思广益的精神,为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
五是开展法规表决前评估论证,切实增强立法制度设计的科学性。2013年,法制委、法工委首次召开法规表决前评估论证会,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疾控专家、烟草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基层执法部门以及市民代表,就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中涉及烟雾危害控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论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了对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基础、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意见,使法制委、法工委对条例出台的时机、控烟制度的可操作性等有了更加精准的把握,保障了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
六是公开反馈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有力地激发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2015年,为了回应社会关切,法制委、法工委在人民调解条例审议通过后,首次以召开反馈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曾参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20余位公众和省人大代表逐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这一做法首开我省地方立法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先河,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同年,在审查、审议省养老服务条例时,再次以书面形式向近60位公众、省人大代表反馈了意见的采纳情况,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公开反馈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促进了地方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进一步调动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为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提供了“试验田”。
县人大的法工委职责篇二
本届以来,法制委、法工委认真履行地方性法规案审查、审议职责,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更加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和党的方针政策,更加符合我省改革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愿望和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截止2017年12月初,法制委、法工委对已制定47件、修改37件的省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审议,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努力使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一)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了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健全有利于创新驱动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强示范区发展动力和活力,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了开发区管理条例,进一步理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切实发挥好开发区的经济管理职能,推动实现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规范了农业综合开发活动,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提升农业综合生产效益;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完善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开发资金与项目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修订了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围绕促进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修改了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将服务方式创新纳入企业技术进步的范围,强化政府的服务引导职能,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活动,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动力;制定了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采取多种鼓励措施,加大对港澳同胞、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港澳同胞、华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促进港澳同胞、华侨在我省投资创业。
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修订了邮政条例,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快递业务相关规定,引导和扶持快递业健康发展,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制定了旅游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民用航空条例,对运输机场的管理与服务等作了补充和完善,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促进我省民用航空业发展。
(二)坚持服务保障民生,注重社会领域立法,着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围绕维护公共安全,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安全生产条例、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等,健全完善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多措并举,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了爱国卫生条例、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养老服务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规范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消费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围绕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人民调解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服务绿色发展,突出生态领域立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制定、修改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坚持惩治与激励并举,加大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严惩无证排放、超标排放、违规排放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水土保持条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从投入机制、优惠政策、公众参与等方面强化了激励和保障措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的观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服务工作大局,完善政治改革领域立法,推进法治江苏建设
围绕维护宪法权威,根据《全国^v^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规范宪法宣誓行为,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
围绕^v^制度建设,修改了各级^v^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等,完善了^v^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推动^v^制度与时俱进;新制定了乡镇^v^工作条例,完善了乡镇^v^会议制度,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
围绕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修改了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突出人大的主导作用,完善了立法起草机制以及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制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围绕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修改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完善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规范了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切实发挥好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围绕保障改革于法有据,适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经过认真梳理,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我省26件地方性法规作出集中清理,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实现地方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