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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应有新的调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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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应有新的调解理念

在新时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认清新形势,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较大变化,民间纠纷的新情况也不断出现。特别是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农民负担、城市拆迁、农村征地、有些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以及不健康心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究其原因,除了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捣乱破坏、无理取闹外,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基层组织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忽视了对群众利益的关注,对群众的抱怨不满和矛盾纠纷没有很好地倾听和解决。

为此,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使矛盾纠纷发现在基层、调处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组织网络,整合社会资源建立调解网络和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全社会力量,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基层稳定工作关键是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

首先,应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员网络。其主要任务是注意发现和捕捉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及时向调解组织汇报。

其次,成立区、乡镇街道两级调解中心,构筑大调解格局。调解中心内部可根据纠纷性质进行分工,比如可以成立调处征地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的等各专门调处组,便于掌握更多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使小的矛盾纠纷不出村,较大的矛盾不出乡镇(街道)。

三是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新时期矛盾纠纷往往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因此,要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更新知识观念,掌握新的法律政策、调解技巧,强化制度建设提高调解工作的效果与效率。

三、强化制度建设,提高调解成效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如学习培训制度、接待来信来访制度、受理调解案件制度、调解管辖制度、调解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首席调解员制度等等;建立调解人员廉洁制度、考核制度及调解回访制度。

四、坚持原则,把握人民调解的尺度私和调处虽不是经过法庭,但并不能超越国家的审判权,而是在国家法律允许下,把矛盾纠纷的解决权交给地方基层调解组织。如调解无效,当事人仍可依法诉讼。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即调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能强迫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建议。

(二)合法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①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三)不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原则。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寻求司法机关的诉讼救济,调解组织和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干涉。

(四)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对确实无法调解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应及时地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纷争,必要时应给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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