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工作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教育部2003年度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工作年度会议要求,年初以来,我们把加快发展、服务经济作为中心任务,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优化职业教育的政策环境,积极加大中职招生改革和工作力度,强化职业学校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克服"非典"及洪涝灾害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保持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态势。据统计,2003年中职招生17.75万人(不含技工学校2.74万人),比2002年增长18.57%,其中职业高中招生11.9万人,比2002年增长24%,比2001年翻了近一番。
一、2003年的主要工作
我厅及各地以贯彻全省职教会议精神统揽工作全局,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狠抓中等职教事业发展和基础建设,努力抓好职教工作。
(一)开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
去年4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三位省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王金山省长要求要把职业教育作为"科教兴皖"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会后,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03〕34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职教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也制订了一系列有创意、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强的配套文件。与省财政厅联合制订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的通知》;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联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制订和印发了《安徽省职业教育五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了2003-2007年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各地认真宣传、贯彻全省职教会及各项政策文件精神,对职业教育更加重视,不少地方已经把职教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教育全局性工作之中,许多地方积极落实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统筹抓好职业教育的规划、政策、办学和经费,进一步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为职业教育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一是坚持和完善2002年中考和中职招生办法。在中职招生领导体制上,继续实行省级教育部门重在宏观调控,市级教育部门重在统筹协调,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重在落实,统分结合、以市为主的中考和中职招生工作体制;在招生计划管理上,继续实行现行的招生计划管理模式,把普通中专连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的招生任务一同分解到市;在招生鼓励措施上,继续完善通报制度和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定期发布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高中阶段普职比、各校毕业生升入职高和中专的比例情况,对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完成好的予以奖励,对完成不好的核减有关专项经费,实行一票否决;在招生办法上,继续贯彻"五个放开"的中职招生政策,实行春、秋两季招生,秋招采取两次填报志愿、分批录取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自主权;继续开展学制一年制至一年半制高中起点中专班、注册入学班、综合课程班招生和城乡学校联合招生等试点,充分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二是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招生和合作办学。我省开展联合办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合作委培、定向培养",即职教资源不足或优质职教资源不足的地方与名牌学校、重点学校合作办学;另一种是"合作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即名牌学校、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骨干学校带动一般学校。我省举办了四次中专学校与市、县教育部门及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研讨会。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盘活现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依靠中专学校的办学优势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优势及农村相对丰裕的生源优势,推进省属中专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职业学校的联系和合作,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进一步提升部分地区初中升学水平,实现合作各方的"多赢"。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活动收效良好。据统计,全省通过联合招生的人数突破2万人。三是创新中职招生宣传形式,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考虑到"非典"的影响,我省不少职业学校对招生宣传形式和办法进行了改革,从过去上门散发招生材料转变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发布招生信息,从过去各校单独宣传转变为联合宣传和集中宣传,通过开展网上招生咨询、开通"招生热线"、与安徽日报举办"中专教育"专栏等形式,提高招生宣传实效。在抓好中职宣传的同时,我们积极规范中职招生秩序,进一步优化、净化招生环境。中考和中职招生要求做到"三个防止"和"四个不得",即防止招生不公平竞争和无序竞争,防止招生过程中各种狭隘的保护倾向,防止招生考试和录取中的违纪、舞弊行为;各类招生录取不得与经济利益挂钩,不得"以钱买生",不得搞有偿招生、有偿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初级中学要坚决抵制,地方基层学校不得擅自扣发新生录取通知书,一经发现,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