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财政预算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几点思考
区人大 郭宝联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财政预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将《预算法》的修改列入了近期立法的重要内容,各级地方人大也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使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对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二是审查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各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已从过去对一般预算收支的审查监督向财政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基本建设预算等的审查监督延伸,突出了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
三是审查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人大为了加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建立了预算审查专门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通过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各项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的审议,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报告进行表决等措施,真正使审查监督工作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二、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查时间不够充分,使审查工作难以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按照《预算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中央预算应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半月前提交,地方预算应在地方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提交。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规定的时间往往保证不了,特别是地方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初审,往往只能是在开会前的一周内,政府财政部门才拿出预算草案。因为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在送审前一般要向政府、党委分别做汇报后才能与人大见面。在短短的不到一周的时间内,人大专门委员会要想对一个涉及到多部门多单位的财政预算弄清楚,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是很难的。
(二)审查内容处于抽象化,难以具体化和细化。各级人大在专门委员会初审和大会审议财政预算时,一般是以总预算方案为主要内容,更多了解和审查的是财政预算的大类,而对具体到部门、到细化了的具体项目,由于受时间的限制和基础数据不全的影响,使审查和审议者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审议。
(三)审批方式简单,带来财政预算约束力不够。中国预算制度本身给预算的约束力留下了一个软肋,那就是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就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分析而言是人大批准财政预算过于简单,而且,批复只对政府一家,下达到具体部门则由财政部门负责,下达预算的主体与预算的法定审批主体不一致,使各执行部门对预算的法律权威性认识和重视不够,从而,造成财政预算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四)由于监督形式单一和监督手段落后,使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形式主要是通过对年度预算和决算的审查来实施,其手段仅靠人工来完成。这种监督已经不能适应当代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网络化的需要。
三、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制度,为实施财政预算实质性审查创造必要的条件。之所以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难以向实质性迈进,其根本原因是我们的许多制度设计和安排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从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入手,推进财政预算实质性审查工作的开展。要完善政府向人大送审的制度,主要是就报审的时间、内容、应提供的材料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政府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送审时,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质询案,向政府问责。要完善大会审查的制度。要在大会期间集中经济类代表,在每一个代表团成立一个财经小组,对政府收支预算进行审查和征求意见,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建议,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初审的情况,系统和完整地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的结果。要进一步细化审计部门向人大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和要求。既要反映整体执行情况,又要反映各部门、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绩效情况。
(二)突出重点,加大对专项支出项目的审查力度。对专项支出项目的审查,在预算审查时重点是要审查其项目安排是否合规、合理、可行、经济,很重要的一点要看其是否进入财政的项目库,是否符合项目支出管理的规定。在决算审查前,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根据上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支出的重点项目情况,年初就项目审计的内容向审计部门明确提出,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专项支出项目的审计可为人大常委会加强财政决算的审查提供全面完整的依据。
(三)改进和完善预算批准方式,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要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具有更强的刚性约束力,各级人大作出对财政预算的决议之后,应迅速将部门预算直接下达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而不再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财政预算的法律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政府在人大预算通过后,对部门预算在项目及资金额度上进行任意更改。
(四)推行人大与财政、税务部门计算机联网制,实施人大“在线”监督。人大部门与财政、税务收付系统实现联网,使人大能够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收付情况,强化对预算执行的动态监督,从而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提高监督的实效,进一步督促政府及各部门切实做到依法理财。
(五)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专业队伍的建设,为搞好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切实实施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关键在于人大机构中应有一支具有专业水平、责任心强、能打硬仗的专职和兼职队伍。要通过培训、选拔等方式配齐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同时,通过推荐、招聘等形式选拔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有的可以作为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有的可以作为临时雇员,每年要相对集中一段时间组织这些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开展专业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活动按照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有序地进行,并且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