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工作,按照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街道结合街道和社区的实际,根据前期工作调研,初步制订了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社区听证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应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社区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③、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⑤、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召集人落实专人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
7、听证会会后事顶。社区居委会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凡涉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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