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三篇)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篇一
这给人的感觉好像是一个跷跷板游戏:医院不再收药品加成费了,少了40%的总收入,但是医保不额外出钱,财政也不额外补贴,而是“给政策”,让医院在诊疗费上涨价,药品减少的收入靠诊疗费补回来。对此,最常见的质疑是:患者并没少出一分钱啊,如果诊疗费涨得比医药费降的多,那还得多出钱呢,这不是一个文字游戏吗?除了政绩,不是啥也没变吗?
说实话,这样的想法很容易迷惑人,前些年我也曾这样想过,但这是不对的。可能我们传统的中医,主要收入就是卖药,所以觉得医院就是卖药的;其实,医院既不是卖药的,也不是“出租”医疗检查设备的,医院真正出售的是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挂号费、手术费、护理费,这些才是医院的主业,但主业并不能换来主要收入,于是依赖以药养医,大处方、大检查等问题严重。
或许有人会说,医院应该靠什么赚钱,跟患者又有什么关系呢?反正都是掏钱,是拿来挂号还是拿来买药,不都一样的吗?不对。别忘了,价格永远是市场交易的核心,它的重要性就在于,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首先,作为供给方,废除药品加成,提高诊疗费用,会引导医生的行为,使其不再通过开大处方、大检查来获取收入,医生不再是越黑心越挣钱,而是越有本事越挣钱,像小儿科医生流失等问题也会得到缓解。
再有,诊疗技术更值钱以后,人才的价值和服务的价值必然凸显,这会有助于医院内部的良性竞争。现在,医院之所以会有穷科室富科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有的科室开的检查多卖的药多,而不是因为他们的技术含量高服务水平高,这对患者而言显然是不利的。
还有,作为需求方,患者的就医行为同样会改变。现在之所以很多人甭管啥毛病都往大医院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大医院的专家号也不过那点钱,只为求个心安,药倒是可以不买或者去外面买。改革以后,就医价格层次更分明,小毛病去社区医院显然更划算,这也会引导人们的就医行为,从而改善大医院人满为患以及“大专家都在看常见病”的现状。
至于患者总的就医费用,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之前很多大检查、大处方本身是不必要的,有的药物甚至完全可以小包装分开卖。如果以药养医机制真能破除,患者就医费用至少不会大幅提高。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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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篇三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09年起就出现在相关文件中,一些地方也已经启动了此项改革。但此前,这项改革无论是在文件中的表述,还是在一些地方的试点,似乎都呈现出“碎片化”。而此次发布的《意见》,无疑内容更系统更全面更完整,对于指导推进此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就《意见》本身来说,既符合医护人员期待,也基本符合公众期待。对前者而言,改革后可体现劳动价值,获得与自身价值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对后者来说,由于改革后可以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患者可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而且《意见》也承诺“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由此来看,此项改革值得期待。
但从部分地方先行改革的情况来看,单靠一纸《意见》还不够,还需要相关配套细则来支撑。比如去年山东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据该省媒体报道,只闻涨声不见降声,专家诊疗费等大幅上涨,却不见ct等检查费用降价。也就是说,改革实践与该省改革意见不符,没有做到有涨有降、涨降同步。
此次《意见》也提出“有升有降”,所谓“升”是指提高诊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所谓“降”,是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但在今后实践中很有可能也出现“只涨不降”或者“涨多降少”等情况,因此,应该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配套细则。
细则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其一,应该明确“先降后涨”的原则,避免改革增加患者负担;其二,该降的不降,或与财政补偿不到位有关,必须在细则中明确财政补偿比例或额度;其三,或是因为某些公立医院太贪婪,应该有专门的细则用于考核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以鞭策公立医院积极落实改革要求。
还需要细则来明确如何保障个体利益不受损失。《意见》只提到“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这句话比较宽泛,即使多数患者负担不增加,但少数主要依靠医疗服务的患者改革后负担很可能是增加的,只有兼顾公众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改革才是好改革。因此,细则需要有针对性地减轻那些依靠医疗服务的患者的负担。
《意见》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很有必要的,但“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究竟如何来实现,却没有明确。利益相关方应该包括地方政府、公立医院、患者等,但患者在价格谈判中占多大比例、患者代表如何遴选等,恐怕需要专门的细则来规范。
显然,一份指导全国的《意见》不可能做到细节完美,恐怕还需要出台多个配套细则来落实《意见》精神,有的细则需要地方因地制宜来制定,但有的事项可能需要国家层面来统一,比如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的补偿,不仅关乎取消以药补医的成败,也关乎“医服价改”的成败,不妨由国家划出补偿“红线”。
另外,还有一些细则需要在改革过程中,根据改革实践不断暴露的问题,来制定和出台。总之,即便是新医改的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一纸《意见》进行“宏观指导”,也需要相关配套细则当“腿”,让《意见》真正落地,少打折扣。
价格改革并非跷跷板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