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
和谐是美,是健康,是有序,是永恒;和谐的社会,也是极度美好的社会。胡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高度概括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找到了最佳的切入点。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也将民主法治摆在了构建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首要位置。民主法治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首要的内容,而民主又来源于法治的有效保障。可以想象,如果离开了法治,也就没有了公平正义,更谈不上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此,笔者认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法治社会,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依法行政中的不和谐现状分析
依法行政,简单的说就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的权力运行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的执法最大限度地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求每一位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推行二十多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我国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在行政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一)行政执法中的不和谐。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应付性”执法。一些执法部门平时对自己管辖内的问题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想为,不作为;或者做表面文章,随机应付;或者依样画葫芦,下发文件应付了事。二是“多头性”执法。政府职能部门几乎都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去执行与自己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的趋利意识膨胀,有好处的事争着做,承担义务的事则忙着推,老百姓办个企业、摆个商摊,就必须应付不断造访的执法队伍,有人戏称“七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感觉到政府里似乎山头林立。比如某些地方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对非法建筑的管理,工商、物管和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的管理,等等,都存在着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三是“变味性”执法。在行政执法中,罚款本是一种手段,但到了有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那里,却成了终极目的。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大点的问题,就通过粗暴、草率、简单的方式解决。如一地方网吧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当地政府便迅速决定将所有网吧停业整顿三个月,这种执法有悖于行政执法程序,难免殃及无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行政执法体制也存在不和谐。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尽人意,除与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规执法有直接联系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这些方面: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设置混乱。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既有固定的常设机构,又有临时性机构;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事业单位,或政企合一的单位行使执法权。二是联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随意性。如一些需要并联审批的事项,往往因为没有一个标准的法律规范,不仅没有提高办事效率,反而增加了申请人的负累。三是行政执法领域政出多门、多头领导,直接导致了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现象的产生。四是行政监督机制不够科学合理,致使大量行政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如负责行政复议的政府法制机构,由于没有独立办案的权力,办案时面对的又是与自己平级的行政部门,经常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大多案件只能以维持告终。
(三)政府权力运行中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一是行政权力至上,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本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但现实中政府插手具体经济事务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于直接参与企业的签约。二是权力运作未作全面公开。我国目前行政执法中事项多,标准不一,程序也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极容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力。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思鸠说:“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实践中我们感到,许多监督权力的机制形同虚设,许多制约权力的权力苍白无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但维护市场经济主体和公民政治民主的权利似显短缺,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不平衡,无法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
二、消除不和谐因素的法治思考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消除不和谐因素的必由之路。温总理在国务院依法行政讲话中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是坚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行政管理要提供优质服务。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立法工作的成败,关键在立法质量的高低,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 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法制环境。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法律法规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努力做到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三是坚持法制统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行政法规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能互相矛盾,不能政出多门,更不能各自为政。
(二)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必须高度重视和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具体而言,一要整顿执法队伍,坚决处理无证上岗和执法犯法等不良现象,并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要增强执法服务意识,积极转变执法角色,将长期以来的“官管民从”转变为执法为民,执法便民,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三要加强执法协调,改善部门与部门之间“依法打架”的现象;四要严格执法责任,有权必有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仅要对单位一把手负责,更要对法律法规负责,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三)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依法治国,在实质上也是依法制权,就是要使行政权力的运行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行政权属于一种“实践力量”,行政主体掌握直接的命令权、强制执行权等实权,而且在行使上还有自由裁量权,若无所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而造成对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的侵犯。首先,要加强宪政立法,在法律体系内、法律规范上形成监督行政权力的力量。要尽快制定出完备且高质量的有利于扩大公民参与、有效监控政府权力的法律。 其次,要注重引导与促进社会权力的发展,发挥社会权力的制衡作用。社会权力能够发挥其特有的制约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行政权力的优良化行使。对社会权力加以关注与正确引导,并使之成为一种支持国家整体权力的积极力量。再次,要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实现真正意识上的司法独立,确保违法必究。司法权与行政权一样是并存于国家中的权力,以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来保证行政权的正当行使,从制度上改变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机关,实现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最后,要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管理人和事,加大追究的深度和广度,只要你违规,我就处罚,你要不改正,就增加处罚力度,罚到你心悸,直至罚出局。不搞刑不上大夫,不因罪小而放松,把责任追究做成高压线,凡是触线者,都要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