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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立法执法工作情况思考建议

小编:

商务立法执法工作情况思考建议

为进一步转变和履行商务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豫商法【20xx】1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立法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争取立法保障,提升商务法律地位。

目前,商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办法只有《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条例出台,具有一定的执法权限,其他的大都是部门规章办法,对生猪定点屠宰执法也只限于定点场,对于流通领域无权单独上市执法,包括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二手车市场等规范管理,都只能借助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力量监管,缺乏相应的单独执法权限,造成管理困难,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被用在了协调各部门关系上。希望上级部门在商务立法时要多从基层开展工作的角度和出发点考虑,增强出台政策的可操作性,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惩处力度,提升商务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多年的实践表明,对违法行为只有及时、有力、严惩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当前在商务执法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惩处措施,仅仅靠部门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特别在行业管理方面,陷入了管不了、管不好的尴尬局面。在商务执法方面,应适当增强执法权限,争取可以单独开展全程执法。例如,在生猪屠宰执法上要贯穿从屠宰到流通、到再加工整个环节。

二、加强基础建设,组建商务综合执法机构。

商务部门成立时间短,基础薄弱,特别是市、县二级,不可能屠宰上一套班子,一支执法队伍;酒管上一套班子,一支执法队伍等等。建议组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履行国家赋予的对商品流通市场的各项监管职能。全面负责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包括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蔬菜市场农药残留监测、成品油市场、典当、拍卖、市场交易、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鲜茧收购、散装水泥管理等行政职能,强化流通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支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净化市场环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注重事实依据,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商务行政执法新形象。

三、解决经费,确定编制,稳定执法队伍。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市、县二级财政困难,很难保障商务执法队伍的经费。例如,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编制只有六名,为了开展执法工作聘用了十多名执法队员,由于没有稳定的编制,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聘用人员的工资低,并且也不能长期保证,人员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不强。建议:理顺体制,重新确定编制,解决经费问题,稳定执法队伍。关于编制和经费问题让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争取难度很大,所以希望商务部直接协调安排市、县二级执法部门的工作经费,核定人员编制,有了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各项管理和执法工作才有可能有条不紊的开展,才可能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另外,建议改善执法条件,希望商务部能够统一标识、配发执法交通工具及执法设备设施(如:取证设备、快速检测仪器、工作服装等),以保证工作需要和执法质量。

四、规范外商投诉机构建设,完善投诉处理工作网络。

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是开放带动主战略、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xx年12月,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条例》被列入调研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也将“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投诉机构建设,建立权威、规范的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完善外商投诉处理工作网络,配备落实专职人员、专项经费”列入到20xx年全省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要点中。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目前在外商投诉工作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1、在机构建设上,河南省外商投诉中心设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在组建时也相应成立了外商投诉中心,而事实上**市政府将外商投诉处理职能放到了市优化办,各县区也是把投诉机构设在了优化办、监察局和纠风办。按照外商投诉处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希望能够规范市、县两级投诉机构,形成点面结合,便于上下对口统一协调管理。

2、在机构管理上,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涉及面广,需协调处理的部门多。建议建立**市协调处理外商投诉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优化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发改委、工商、检验、国税、地税、国土、建委、社保、报社、电视台等)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处理外商投诉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时召开。其主要任务:研究处理重大及疑难投诉案件;督促执行投诉处理决定;检查市外商投诉中心做出的决定落实情况;协调各县区、开发区外商投诉工作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以便充分利用领导资源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解决力度,提高投诉工作的权威性,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在人员经费上,各县区、开发区要规范投诉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也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希望市财政能够改善投诉处理工作条件,设立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如:车辆、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和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取证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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