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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小编:

摘要:建筑施工过程通常是一个时间长、工程复杂并且条件容易变化的过程。因而它的安全管理任务极其艰巨。而目前建筑工人的整体素质不高又得不到有效的安全职业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的掌控不足,国家立法不够细致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不少的安全隐患。只有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才能保证我国建筑业的和谐发展。在此有关建筑业的所有机构和组织都要尽力去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条例,让施工过程的人员伤亡数目达到最低。本文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实际出发,从工人、建筑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安全建设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减少施工意外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施工现场;监督机制;管理;教育;立法

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来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法纪,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十分混乱,并且盲目地追求工期。二来监理、质监和设计部门职守缺失,勘察不认真,考核结果与真实情况严重偏差。还有施工设计交底不到位,操作工艺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达不到标准。我们应该要总结这次惨痛的经验教训,以此为戒。在以后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办事,企业对施工人员监督,国家对企业的监督。

1企业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

在导致安全事故的因素中,施工人员是首先考虑对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小小的纰漏都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建筑施工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训练,整体素质不高。经常会有施工工人将安全道具置于一旁,进行高危险的施工动作,带危险物品进出施工场地或是故意损坏器材等,这些都是很危险的行为。一旦判断失误或者设备操作失误,伤害了自己不说,可能还会连累其他人。我们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积极的安全教导和监督,提高他们的预防意识,严格监督他们的施工行为,对不遵守的施工人员进行惩罚,减少可以避免的人身伤亡。还有让他们学习一定的救助常识,教会他们保证自身安全的基础上,保证同事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正确的措施救助自己或者帮助他人。

另一方面,日复一日的劳作容易让人在施工中麻木或者精力不集中;工人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融洽而使得工人消极怠工;工人自己的在施工作业时只追求自己的安全和便利而使别人受到伤害,诸如手脚架不弄牢固、施工之后不关闭电源等、随意办法施工道具等。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雇主方尽量满足施工人员的各方面需求,让施工人员有一个良好、整洁的工作环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照,从而使他们保持心情愉悦,主动抛弃在施工中的消极行为,进而使他们工作效率提高。企业要重视这些基层员工,给他们更多的建议话语权,提升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更深层次地减少建筑工人的反生产行为。

2加强建设建筑施工安全文化

“一个企业的安全文化的好坏决定安全措施持续是否成功”这句话对建筑施工方面同样有效。我们必须要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建筑施工安全的文化,来应对快速变化发展的建筑行业的安全问题。建设施工安全文化是一个持续时间长、回收慢的事情,它的完成需要多方的建筑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坚持。

2.1设计师只把“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作为建筑设计注意的因素,或是一味地追求建筑外形的突破会让施工的危险几率增加。只有保证设计足够安全,施工现场才能保障最基本的安全。设计师应该明白,建筑的最基本的用处是“利人”而不是“害人”,设计规范的合格、建筑外形的完美对于建筑来说很重要,但一个安全、稳定的施工对于建筑来说更重要。

2.2施工单位要自我保障和监理单位要细致负责。和施工现场安全直接挂钩就是这两个部门。施工单位要指导施工人员进行正确的操作行为,对建筑施工的每一个步骤、流程都要明确规划,凤凰沱江大桥垮塌的原因之一是当时多名工人没有按照规范拆支架,违反满堂支架拆除按照“对称分段”的原则。这是施工单位指导的错误以及监理单位的职责缺失。监理环节是安全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监理单位必须要严格依照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任务,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监理到位,防微杜渐,将施工事故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

2.3无论是经济技术方面还是组织管理方面,业主方必须对安全施工方面有充足的投入。我们必须要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是被动管理,业主的施工安全管理是才主动管理这一点,业主有责任承担施工安全管理的重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的规范,将建设施工安全作为基础选址的依据和整体规划依据,不能把建设项目单纯地交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 政府调整自身管理机制以及完善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

立法始终是对施工安全管理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就目前来说,政府的对建筑业的监管的发展不能满足我国建筑业的各方面的发展,有些政府部门甚至对一些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政府的运动式检查导致安全要求时而紧时而松,建筑单位等待行政部门检查,行政部门又等待上级工作安排,这让安全管理工作无法稳定和连续。2004年的《建设工程安全产生管理条例》中只有六条内容有关业主安全责任,因而业主自身违反法规条例时有发生,有些业主虽然按照国家规定投入建筑安全费用,但却存在安全费用被挪用挤占的问题。

而我国现有政策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在完善当中,一些过时的规定细则还没有修订,或是执行欠缺力度。我们应充分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如英国的《劳动安全健康法》、《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等阐明了建筑业方面承包商、业主和设计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政府还应致力于建筑安全研究,让创新的施工安全管理满足施工安全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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