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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器官捐赠制度之完善

小编:

【摘 要】器官移植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医疗手段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医学. 成为20世纪生物医学发展的一个代表性领域,无偿器官捐赠在一些国家已被视为是一种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文章通过介绍我国器官捐赠制度的发展现状和不足之处,从立法的角度探讨了目前我国界定器官捐赠合同的法律特征,并详细论述了在我国建设精确的人体器官捐赠制度,及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器官捐赠;法律特征;完善措施

一、我国器官捐赠制度的发展现状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作为医治末期脏器疾病不可替代的有效手段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医学。预计在本世纪将有30%的疾病治疗关系到器官移植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器官短缺情况十分严峻,器官供体来源不足,许多的病人急需器官而不可得,据统计,我国每年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大约有150万人,其中仅有约1万人能够得到有效救治。另外,我国器官捐赠制度上存有瑕疵,也使得一些器官捐赠者心有余悸,最终有效而巨大的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

(一)器官捐赠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器官捐赠制度的不足

完成整个人体器官移植的第一步是人体器官捐赠行为,当前,我国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器官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尽管立法对活体器官捐献者设置层层制度加以保障,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立法所保障的仅仅是极少部分的合法活体器官捐献者,将相当大数量的非法的活体器官捐献者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另外,一方面,一些有意捐献自己器官的人因为无法找到合法途径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愿望,另一方面是大量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却因得不到及时的器官移植救治,在失望与无奈中死去,例如占我国残疾人总数 15 %的 500 余万的盲人之中,有近 400 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而重见光明,但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年却只有 700 多名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这就是器官移植过程中所凸现的一个急需解决的供需失衡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仅靠道德和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法律制度的健全,因此在法律上,有效规范器官捐赠行为,切实保护器官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打消人们捐赠的后顾之忧,才能倡导与鼓励更多的人为人体器官移植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当前我国界定器官捐赠合的法律特征

(一)器官捐赠行为的概念

所谓器官捐赠,是指人生前自愿表示在他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其遗体的全部或部分的器官捐赠给将要死亡、正在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或捐赠给医疗科学事业的行为,或者生前未表示器官捐赠意愿的人,由其直系亲属在其死亡后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赠给有需要的人或医疗科学事业的行为。从医学的角度,人体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衰竭的器宫,以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医疗措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器官捐赠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行为。

(二)器官捐赠行为的法律特征

关于法律行为,虽然法学家们众说纷纭,但是绝大多数学者都是把意思表示作为是其核心要件,器官捐赠行为同样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

1. 器官捐赠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捐赠者自愿做出捐赠自己身体器官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不受任何其他外在因素包括受体的意愿的影响。这种自主决定权的基础是人体器官的权利归属。

2. 器官捐赠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无论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还是沉默形式,其目的就是要保证捐赠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恶意串通等行为。所以要特别注意防范与杜绝捐赠人在捐赠过程中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因为他人的胁迫、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3. 捐赠行为具备合法性。器官捐赠行为具有的合法性,不仅指行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行为内容不违背法律,器官作为一种有限的客体物,作为限制流通的特定物。因为只有合法的器官捐赠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才能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条件下,对于捐赠这种有益于他人和益于社会的行为应当被支持的。

三、人体器官捐赠制度的法律设计

结合我国目前器官捐赠的实际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起以下六项制度以确保器官移植这一医疗手段持续稳定的造福更多的患者。

(一)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严厉打击贩卖人体器官的活动

器官移植的目的是为了拯救更多的人获得生命和健康,在目前,由于器官捐献的无偿性使得我国当前器官移植存在严重的求大于供的局面。但是,器官的高利润性使得器官买卖成为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一类严峻社会问题。因此,当前打击贩卖人体器官的活动成为刑法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之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严禁器官买卖。首先,规定受赠者不得以任何有偿方式获得人体器官和组织,并规定在器官捐赠移植过程中,死者亲属和受者或其亲属不得直接接触,医院对捐赠者和受者双方的情况应给予保密。其次,规定活体器官捐赠与摘取必须不危害捐赠者生命安全,并以移植于其最近亲属为限。再次,规定对任何形式的破坏器官交易之禁止原则的行为予以严惩,严厉打击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以谋取利益的行为。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化必将促进人类社会医疗的进步。坚决禁止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却是必然而应当,在保护人权、体现人格尊严的基础上的制度构建,也会实现宪法自由平等价值精神的普及与发展。

(二)建立合理有效的补偿制度

现在医学界关于人体器官捐赠的无偿化与有偿化争论较多。比如无偿化者对有偿化者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人体器官商品化损害人体尊严,破坏公序良俗原则。人体器官、组织作为建构与维护个人生命、健康等人格要素的物质载体是人生命的一部分,用于交易,无疑是买卖健康,造成人格的商品化。甚至,在当前世界政治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的格局下,一些贫穷的人为生活所迫,极有可能会出卖自己身体器官、组织,而富人可以向全世界高价征购器官以延长生命。这违背了平等自由的契约精神和生命的无差别理念。将使落后地区成为发达国家的“器官资源输出地”,造成更为严重的世界范围内的民族歧视和人道主义危机,而这一担忧已经被非洲、东南亚、南美向欧美的地下人体器官运输管线所证明。

2. 诱发为牟取器官的犯罪行为。器官移植本是用来救死扶伤,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惜伤害他人性命,与之初衷严重相悖。有报告指出,南美巴西等国的儿童以被收养的名义,拐卖到欧洲,实际上却惨遭杀害,从其尸体上摘取角膜、肾脏等器官,其售价每只在 4000-10000 美元之间。

3. 导致器官组织质量下降。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出售者为成功完成交易,往往隐瞒自己的病史和遗传史,结果使得提供的器官组织不但不能治病救人,反而成为新的疾病传播途径,危及病人生命健康。虽然,器官捐献有偿化会极大的提高人们提供器官组织的积极性,但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不容忽视严重,所以绝大多数人是主张器官捐献无偿化。但是,仅仅倡导器官捐献无偿化确实无法真正解决器官数量来源不足的现实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在坚持器官捐赠无偿化的前提下,应当对捐赠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具体来讲就是设立全国器官移植基金会,通过社会捐献、集体保险、发行彩票等方式筹集资金,由器官移植基金会统一为捐献者提供一定的补偿。

(三)建立捐献者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虽然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得到长足发展,但手术的风险依然比较高。因此在进行移植手术之前,一定要对捐献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以及没有对手术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科学的评估。贸然手术,这不仅违背了临床手术操作基本规范,而且还侵犯了捐赠者的健康权。只有在对捐献者健康影响做出评估报告,确保手术安全以及移植器官对捐赠者的健康影响不大,在得到捐赠者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移植。

(四)建立器官移植准入制度

建立器官移植准入制度即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凡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包括审查是否具有能确定死亡的条件和进行器官移植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医技水平),凡合格者发给器官移植许可证,持此证方可开展器官移植手术。近年有些规模较小的医院出于多种原因,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匆忙上马器官移植工作,这样不仅会给捐赠者的身体健康带来负面影响,更会使全国的器官移植工作发生偏离。器官移植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规模正在日益扩大,我国器官移植在数量上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在这种状况下,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建设,因此,规范器官移植作业的临床指南和一项器官移植医疗准入制度迫在眉睫。准入制度就是要有过硬的学术队伍;其次是对医生进行必要训练,让医生掌握器官移植政策、标准、法规等;同时要拥有相应的医疗设备;最后是必须通过资格审查。

(五)建立统一的器官信息库和公平的分配体系

为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健康,有限的器官资源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器官分配应当排除性别、种族、宗教、社会或财务状况等因素,遵循平等原则,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的患者。一方面,国家应建立公平的器官分配体系,使有限的器官资源得到公正、合理的分配,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另一方面,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器官信息库,由最高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包括卫生、司法等部门共同参与,收集全国器官捐献志愿者的信息,在全国所有具有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间共享。此外,还应建立器官移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机制,防止可能滋生的腐败。承认非亲属间活体捐献的合法性是建立统一的器官信息库和公平的分配体系的前提。目前,亚洲地区除了我国大陆、香港特区、台湾地区和马来西亚外,日本、伊朗、韩国、菲律宾、新加坡和等国家均允许活体捐献不需要有亲属或扶助关系。

(六)人体器官捐献应坚持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捐赠,医院和医师要做出真实的说明,使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器官的必要性及其后果,了解手术的过程,对自身健康的影响和预后(指活体捐赠),然后捐赠者有权自主决定捐赠自身的器官和组织。自愿捐赠还表现在,捐赠者决定之后有权以书面形式随时撤销捐赠器官的意思表示。对于器官捐赠,受赠者或第三人不得请求强制执行。

四、结语

人体器官的移植、捐赠使得他人生命延续,体现出人性的光辉和对生命的无上尊重,是符合宪法精神的进步之举,应当予以推崇和鼓励。结合国情为加强现实引导,出台相关立法,完善移植、捐赠制度对于杜绝买卖人体器官的盈利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使人体器官移植、捐赠走上合法的轨道,实现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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