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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小编: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立以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逐步承认再到正式确立流转制度的发展过程。但是与各个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的发展现状相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持续健康发展。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为了健全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我国需要修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文件,打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限制,科学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

【关键词】土地承包责任制 经营权流转制度 经营权流转方式

产权制度

一、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农业法》第13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债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予不完全的物权保护,而《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进行保护。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都只是笼统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究竟是谁。《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三种主体,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导致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主体代表是含混不清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办法》第15 条都只是规定了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并没有对“其他方式”的流转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流转方式”究竟是什么。现行法律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其他流转方式,如反租倒包、抵押、赠与、继承等流转方式都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流转方式杂乱不一,无法可依。“这种法律上对流转方式的粗糙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利于农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不科学

登记制度是物权取得和变动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规定过于松化,所以导致其难以落实,从而致使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过于随意。《物权法》总则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29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规定属于第九条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公信力,容易产生流转纠纷。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

(一)清理、修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文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

对于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立法机关应该及时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形成以宪法和将来的民法典中作原则性的规定为核心、以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详细规定、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一方面,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互冲突的内容,使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保持一致,规范流转行为。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流转法律关系的性质、方式、程序、管理办法以及纠纷解决途径做出明确、系统的界定。

(二)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打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限制

为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必须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修订现行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范围、权利和义务,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确为广大农民共同所有,排除乡(镇)一级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屏蔽乡(镇) 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非法干预;同时建立和健全农民集体的组织机构,设立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村、组农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独立于村委会,专门负责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监督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村委会的社会管理职能相区别。

(三)科学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确保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彻底化

《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所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没有明确界定抵押以及“其他方式”,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混乱,致使一些地区土地流转实践中出现的抵押、土地信托、赠与等方式无法可依。因此,必须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其他方式”的界定

(四)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但我国现行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债权合意主义的做法容易“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重要物权的变动缺乏必要的公信力,容易产生流转纠纷,造成对善意第三人的伤害”。为保障土地流转登记的公示公信力的实现,就需要由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机构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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