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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及政策分析

小编:

【摘 要】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企不分,土地承包责任人都是集体,而集体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都是按照传统的会计政策来进行,但是当我国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代,土地承包的上市公司纷纷出现,但是因为我国对此方面的税法规定尚不明确,因此在税务机关催缴税款时,困难很大。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以及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土地承包费;所得税;会计处理;政策分析

一、上市公司承包费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治与企业相互统一,我国还不存在上市公司,土地承包主要是由集体负责,农场是当时土地承包重要的企业,而农场中的员工都属于其职工,享受着相关的政策。市场经济时代的带来,政企分开,上市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其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以及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大部分税务人员认为,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在未对土地进行改革之前,实体企业将所得的收入集中起来管理,这正好完全符合新所得税中的有关规定,但是改革之后,土地可以自主经营以及承包,上市公司中职工可以自己承包土地,对土地拥有使用权,这时上市公司应该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因为现阶段,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收的规定相对比较模糊,在征税期间,各级税务机关都应该给予解释说明,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并不配合税收人员,因此税收的征管工作十分困难。为此相关省份依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认为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采取双层的经营体制,这样方式更利于上市公司缴纳土地承包费中的所得费,并且对其进行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为承包农地的员工缴纳基本的保险,而员工土地承包费,需要向上市公司缴纳,之后上市公司将其再向税务机关缴纳,这种政策,不仅减少了税务机关向上市公司催缴的麻烦,同时上市公司中员工的福利也有了保证。

二、上市公司中非员工承包土地交纳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会计处理

1.非员工交纳土地承包费用的所得税政策

在土地改革初级阶段,因为还有很多政策不够完善,因此企业中的土地几乎都是内部员工执行承包,而一些机动土地或者没有员工承包的土地,企业会强制性的派遣专门的人员来管理,或者直接由企业自己经营。上市公司认为非员工应该签订相应的合同,并且上市公司有权要求非员工人员根据公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而非员工人员有权遵守相应的管理,上市公司向其收取的费用应该按照承包费来认定,其承包费可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免税,而各级税务机关认为非上市公司员工应该按照企业资产经营收入来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2.外来包地者向上市公司交纳地租的涉税会计处理

既然外来承包者交纳的费用属于“地租”,那么会计就应该单独确认并核算本项收入。收到外来承包户缴纳的地租时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或经营收入。外包地租金收人或土地租赁收入,同时,对为此而发生的自接支出,上市公司需要单独核算,借:其他业务支出等,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以便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取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营业税金及附力或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三、上市公司职工子女承包土地的承包费所得税政策问题

1.职工子女交纳承包费属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

只对某省国家税务局提出具体问题的专门批复,所以具有一定的政策解释局限性。上市公司毕竟是而对市场竞争独立经营的“农业实体企业”,将其劳动对象―耕地实行对内部职工承包经营获取收入,决不能改变“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的性质。虽然职工子女没有上市公司劳动人事编制,但由于政企分开改制后,上市公司已经不存在事实上的农工“编制或者劳动合同”关系,生产者同农场之间只有“土地生产府承包合同”关系。所以,只要是上市公司户籍人日并且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同上市公司签订了农地生产承包合同,不论老一辈农垦职工还是新一代“农垦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和税收的权益,须视为上市公司“合同农工”,上市公司向其收缴的承包费会计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2.上市公司对职工子女收取土地“承包费”而非地租”

如果上市公司将有偿让渡给场外人经营,则属于租赁经营,其应该规范耕地租赁协议,所收取的费用,会计上应确认为“租赁费”或者“地租”。当上市公司将其生产对象――耕地交给本公司内部人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户仍需要执行上市公司的生产调度和指挥管理,执行上市公司统一的规章制度,并且由上市公司实行统一经济核算,符合企业承包经的有关规定;其向家庭上市公司等承包户收取承包费,属于上市公司对内部从业者以上市公司名义和利用其资产从事上市公司规定范围项目所获取的经营收益“提成”。尽管上市公司不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属于一种社保支付分配方式的管理策略调整.即上市公司以少收或不随市场涨价)承包费的方式,将社保资金让渡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以,不论怎样称呼这项收费,都无法改变承包费的实质,会计不能将之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对上市公司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及政策进行分析十分迫切,因为现阶段税务机关对上市公司所收取的土地承包费用的所得税进行征税比较困难,两者说法不一,笔者依据相关政策分析,上市公司的土地外包所获得的费用,应该算作是企业所得税,而内部承包所获取的费用不应该算作是企业所得税,尤其是上市公司员工子女承包的土地,但是因为政策、法律等不够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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