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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小编: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的旗帜引领下,依法行事、文明执法已经成为我国执法机关建设发展的主要目标。在这种大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自身的文明执法工作贯彻是一方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也是极为必要的。本文从执法监督的角度出发,结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实际特点,细致梳理了公安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公安 执法监督 执法机关

作者简介:毕恒,泰安市公安局警卫处,副连职参谋。

权力本身是带有扩张性的,要想保证人民的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为人民服务,对权力的监督就必不可少。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暴力机构,其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本身带有强制性和排他性,而作为执法主体的人,由于无法摆脱人性的某些弱点,加之公安工作处于各种利益冲突的风口浪尖,使这种权力时刻面临着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对公安执法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对策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公安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意识薄弱

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监督意识的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监督者对执法监督的敌视和对抗,一方面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工作的犹豫和妥协。当前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个别领导和民警由于监督意识的薄弱将监督与执法对立起来,认为监督工作是对执法工作的不信任和干扰,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出现不愿意配合执法监督,甚至对抗执法监督的现象。另一方面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犹豫和妥协,下级对上级不敢监督,怕打击报复;同级之间不愿意监督,怕影响关系;上级监督下级心存顾虑,怕影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这种被监督者和监督主体对执法监督的错误认识,导致公安执法监督工作贯彻不彻底,监督工作实际效果泛善可陈。

(二)执法监督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不健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当前我国的执法监督工作在整体上是规范的、统一的,但是落实到公安机关内部就会产生很多现实的、操作性的问题,监督机制实施细则的不完善,严重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权利设置不明确,在公安机关内部是存在纪检、监察和法制等监督部门的。但是在公安机关的体制内部对这些机关的权力、职责和工作范围没有明确的规范,导致在公安机关的实际运行中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的展开;三是外部监督的不统一,从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我国监督权力的分布的角度来看,党委、人大、政府、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都是有权力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的。但是实际上看似数量众多的监督主体往往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监督机制,外部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恰恰限制了外部监督作用的发挥。

(三) 监督范围有限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在监督范围上存在着不小的缺陷,这一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强调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而忽视对执法决策的监督;第二,强调对公安机关内部的个体行为的监督,而对公安机关整体的、带有行业性质的问题缺乏监督能力,监督主体或是主观上没有意识到,或是意识到了但不愿意提出,公安机关整体性的行业性的问题始终无人问津;第三,监督工作往往更加注重执法规范性、民警廉洁性等廉政内容,而对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勤政问题监督力度较小,导致公安机关内部消极懈怠、无所作为等现象严重。

(四)监督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主动性不足,不能主动出击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只通过检举和投诉等方式发现问题、获取线索,导致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途径单一,监督工作陷入被动;因为监督工作本身并不具有强烈的主动性,所以在实际的监督活动中,对问题事件的处理往往都是事后进行的,这种事后处理方式虽然能够起到警示的作用,但是问题和事件已经发生,很多损失已经无可挽回;由于执法监督的监督机制独立性较强,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机构都从属于本级公安管理主体,导致执法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无法与上级监督机构取得有效联系,监督机构辅助决策的能力遭到弱化。

二、公安执法监督水平提升的建议

(一)端正对执法监督的认识

如前文所述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因为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的错误认识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大量的监督活动只停留在执法行为和廉政建设的表面,没有深入到公安执法决策和执法理念的深层次。在当前的公安执法活动当中,执法监督主体监督的最多的是民警的违规操作、执法人员的以公谋私等现实问题,从本质上来讲这种监督形式是正确的,但是监督主体没有意识到执法人员之所以会产生以公谋私、违法操作等问题,其根源还在于公安机关的执法决策、执法理念和执法风气,如果不能深入到公安机关内部在执法决策、执法理念和执法风气等关键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那么对具体执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不仅效果不会明显而且会严重浪费执法监督的执法资源。

执法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应该遵循“从点到面,由表及里”的原则,从公安民警的具体执法问题“一点”,推及到公安机关执法决策、执法理念和执法风气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从点到面切实解决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在具体的执法监督工作中,监督主体要善于从问题发生的表面现象,推及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由表及里深入挖掘公安机关产生执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二)提升监督的前瞻性

从监督工作的本质和监督的实际效果来看,监督主体首先应该保证被监督主体对相应规范的遵守,以及对不正确使用权力现象的规范,其次才是对滥用权力现象的矫正和惩处。所以在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活动中事前预防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事后的处置,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监督主体应该适当将监督关卡前移,在日常工作中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规范的宣传和教育,预防执法违规现象的出现,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实施同步监督,保证在执法过程中的实时监督、对执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 在执法监督关卡前移的过程中,两个阶段的监督工作应该加强:

第一个阶段是事前阶段,要在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中形成常态化的文明执法宣传和执法规范教育,保证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能够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对依法行事和文明执法有一个科学、整体的认识,秉承依法行事和文明执法的观念投入到执法工作当中去。

第二阶段就是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中,执法监督机构应该坚持主动出击的监督理念,以随警监督、随案监督和现场监督的形式,深入到公安机关执法的第一线,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具体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保证监督主体监督功能发挥的基础,所以在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活动中,应该从内而外的健全、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健全的就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与公安机关共存,具有监督工作的时间和地利优势,是公安机关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完善措施包括明确公安机关内部纪检、检察和法制等部门的权力、职责以及监督范围,并理顺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公安机关内部本身就存在较为完善的监督机构设置,但是也因为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监督工作的职权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所以在监督机制的完善活动中,首先要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进行规范,其次要对监督的结构、流程,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保证执法监督工作的主体能够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将执法监督工作做到实处。

监督机制完善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外部监督的完善,长时间以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暴力机关,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隔绝了外部监督主体对其的监督。单独的内部监督因为独立性的限制,不能保证监督的整体性和全面性。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社会构建的今天,完善外部监督已不存在客观问题。所以相应监督主体一定要将党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政协、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外部监督主体整合起来,建立一个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让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

(四)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机构设置从短期来看是为了纠正、惩处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但是从长期来看是为了能够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构的构建中不能以单纯的对具体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治为目标,还应该放眼执法监督机构发展的未来。在未来执法监督机构必然要形成一种服务体制,在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中收集执法信息、执法资料,以高效的反馈机制反馈给公安机关的决策层,辅助决策层的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公安机关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公安机关是我国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其本身暴力机关的机构性质,以及执行任务的特殊性,都要求公安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己、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因此对公安执法监督存在问题的研究及对策的分析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目前公安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安执法监督水平提升的建议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认为我国执法监督机构意识、机制、体系和制度等几方面是未来我国公安执法监督机构完善的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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