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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治理言论不当存在的缺陷分析

小编:蒋红芬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言论不规范的刑罚是有明文规定的,针对国家发表不当言论:会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罪名的规制。针对社会发表不当言论,公民可能因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触犯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针对个人或企业发表不当言论,人们常常会陷入侮辱、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的规制范围。但是在言论犯罪的规定上,刑法还有漏洞和缺陷存在的。

1. 我国《刑法》更多的是站在公民言论自由需要受到限制的角度上来思考的。但是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上,打击国家公务人员侵害民众的言论自由的规定就很少,刑法对于人民不当的言论自由是有很多的条框来限制和打击,但是需要肯定的言论自由,却保护的少之又少。

2.对侵犯国家利益煽动性言论限制规定的漏洞。我国《刑法》中对于侵犯国家法益的煽动性言论大多没有规定很严重的规定,这种门槛低、漏洞多的法律模式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罚在言论自由和国家秩序的价值衡量上,对于言论表达并没有抱以更多的宽容的态度。

3.我国《刑法》中没有给言论表达设置例外条件以达到出罪效果。面对故意言论犯罪的行为,但是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级别的,对于报道虚假事实的,在网络上造谣的,匿名诽谤他人的,在网上黑他们的制造者,这些对他们造成一定困扰的行为,国家应该设法给其制造犯罪陷阱,而不是让这些恶风逃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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