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展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问题

展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问题

小编:

在第二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 其实是一次突破性的改革,却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所以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 需要注意将现代的司法走向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需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并且对其它国家机关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相互进行制约,将严惩犯罪与保障人权结合。

一、《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再次修改

刑事诉讼法是指我国国家所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社会活动、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刑事诉讼法也需要紧跟社会时代的变革进行相应的改变。

( 一) 需要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

当前的中国社会是飞速发展的时期,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 我国也在不断的深化改革。而当前的社会结构、社会形态以及社会制度的不断变化,尤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起到了深远影响,依法治国也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则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 二) 需要能够适应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 2013 年实施以来,经过四年的实践, 依旧有许多的刑诉法律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运用,个别制度的形同虚设也引起了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我国政治体制存在一定原因, 还存在着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不能够在基层进行有效地操作实施。所以说,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有 289 条, 在许多具体的问题上都缺少详细的法律法规, 应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

( 三) 需要适应社会观念的改变

人类社会的观念想法是会不断的发生变化的,所以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观念意识也是会出现变化改变的。依照当今社会的发展形势, 社会和人们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加,社会中的对人类活动的主要规范也渐渐从约定俗成变成了法律规范。并且自十三五计划实施以来, 人民群众也具备了基本的法制观念。所以,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及时的再修改,是为能够把握时代观念, 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使其更具人性化与科学性。

( 四) 需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全球化进程在中国逐渐深入的今天,国家间的交流联系越发紧密,互相来往也更加深入。但是, 因为每个国家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完全不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国家之间的友好交流。所以, 在全球化成为趋势的情况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要依照国际法的相关原则, 积极做出相应改变, 紧跟世界发展潮流,促进各国之间友好交往,维护国家主权不受侵犯。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具体探讨

( 一) 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对被告人无罪推定原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在没有被司法机关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无罪, 被告人也需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其次, 在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审判时,如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则被告人应是无罪。这个原则其实是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原则, 同时也是国家法制进程中的重要一步。而无罪推定原则一直都是法律界长期争论的话题,双方各持观点,一方也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具体表现, 另一方则认为在我国社会情境下,群众尚不能接受这种超前理念。

( 二) 明确司法审查原则

当代社会的一般司法审查, 都是司法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法制审查,发现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纠正的一种司法裁决。刑事诉讼法代表的是国家法律的强制力, 必须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只有法院具有唯一的审判权, 但是相关机关在进行刑事司法实践中, 依旧存在着损害群众合法去权益的现象,司法审查制度没能进行有效制约。所以必须尽快明确司法审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具体实践中的制约力。

( 三) 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

为帮助贫困人的也具有作为被追诉人的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公设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 没有较为明确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只是通过条款补充对其进行了解释。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 公设辩护人和社会律师参加法律援助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所以两者在进行辩护时也出现较大区别。所以需尽快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 保障所有人的法律权益。

三、总结

中国深化改革进程,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已实施多年,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发展,但是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不能就此满足, 应在法治民主化、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严惩犯罪等方面继续进行有效修正和发展。

热点推荐

上一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分析和检视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