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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小编:房彦军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方式,土地征用补偿问题逐渐上升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关注的重要课题。土地征用补偿的实质是国家给原土地权利人因征用其土地所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虽然国家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给以了极大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好社会发展和公民利益间的关系,必须要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二、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 征地行为缺乏规范性,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制定方面形成了重征用轻补偿的模式,虽然我国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方面建立的比较早,但至今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仍无宪法依据。就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来看,各种制度的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并且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针对不同地区差异性较大。现行的立法使得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因无法可依,造成政府行为失控或公民权力受损等问题发生。

( 二) 补偿标准偏低,难以达到补偿目的补偿费用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公民的利益。《土地管理法》第47 条中规定: 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征用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 10 倍。如果按照最高补偿30倍来计算,每亩地平均年产值2000 元,补偿费也才只有6 万元。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依据上述规定获得的征地补偿费仅仅相当于公务员一两年的工资收入,如果按照当地的物价水平,仅仅能够维持两年多的基本生活。基于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使得被征地公民的生活水平直接受到影响,难以保证在很短的时间内恢复原来的生活状况。特别是对于基本是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而言,通过低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买断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使得他们丧失了生存的基础。农民拿到同原来土地生产收入不成正比的补偿费用后,如果政府没有对农民进行妥善安置,一旦将这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支配完,农民为了生存往往会铤而走险,做出一些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

( 三)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

土地征用收益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及土地征用后的补偿费。因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故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应该是合理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然而,就当前的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现状来看,部分地方乡镇政府也参与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当中,使得作为集体土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农民收益直接受损。

三、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思路

( 一) 完善土地征用补偿立法,规范土地征用行为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之所以难处理,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难以有效通过相关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具体来讲,应在宪法的相关规定下,科学合理制定系统完善的土地征用补偿法。这样可以将原来分散的补偿规定汇集在一起,利于各条文间的衔接和立法精神协调,进而使补偿标准明确化,补偿形式合理化。针对当前农村地区土地征用补偿政府说了算的问题,应加强规范土地征用补偿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可以通过建立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和征地补偿方案听证、审批制度,征地补偿民主决策制度,征地补偿争议司法救济制度等程序制度来避免该类问题的发生。

( 二) 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针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农民被征地后的收益无法得到保证问题,我国应进一步明确谁征地,谁出钱原则和谁所有,谁受益原则,确保征地补偿所得费用农民能拿到手中,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农民合法权益受损,土地被征用后无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做出危及社会稳定和谐的行为。

( 三) 改革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采用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实践表明,这种补偿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为此,我国应加大对土地征用补偿改革的力度,在补偿方式确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农民近期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改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为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比如可以采取实物补偿方式。此外,为了能够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应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范围,保证失地农民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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