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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探索

小编:沈同全

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消费品。农产品价格首先会影响农民收益和消费者的生活水平,进而关乎农产品市场秩序的稳定。但自从2010年年底我国农产品如大蒜、绿豆、玉米、辣椒等价格出现持续暴涨。2012年5月中旬至6月初的短短十几天内,中国最大的产蒜基地山东省金乡县品质较好的大蒜价格从每公斤3元迅速飙升到每公斤8.5元,上涨了近3倍,整个价格上涨过程犹如坐过山车。

虽然2012中央一号文件中把稳定物价特别是农产品价格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在2011年大部分农产品价格现状仍然存在的波动较大的状况。这些现象都反映出我国目前未形成良好稳定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到底该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我国关于农产品价格法律调整方向到底该何去何从,课题组将从接下来四个问题的研究中展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农产品价格机制的现状及规制问题

(一)我国农产品价格机制现状

纵观各类商品,农产品价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生产资料成本提高、市场的供求关系、流通环节成本增加、游资炒作、自然灾害、流行疾病等。其中供求关系是最根本的原因,其他原因最终都是通过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来作用于农产品价格的。所以,从这方面而言我国农产品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是现有的农产品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及时的平衡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稳定农产品价格。所以,完善合理有效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势在必行。

(二)现有农产品价格法律机制的问题

1.地方法规和条例的效力较低

农产品价格对一个国家的稳定,自古以来其地位便根深蒂固,尤其在今天的法治社会,更应该由充分和科学的法律对其加以调整,可是搜遍我国的法律,作为法律这一位阶,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后简称《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后简称《农业法》)两部勉强覆盖,可是就这两部的规定也是大而笼统。

《价格法》中规定的价格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制定过于原则与概括,而《农业法》中的规定又过于偏向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政策指导,忽视了其价格制定的严谨性与科学性。两部上位法的笼统只能寄希望于下位法(即地方法规与规章)的具体解释。但是,面对着中国地大物博,各地风俗不一的现实情况下,不同地方的部门规章也各不相同。随着中国入世,当我们被要求与国际化水平接轨时才发现,原来国内竟没有一套规范而科学的农产品价格法律机制,只有上位法的原则与地方法规反映的事实。

2.《价格法》的规制涵盖不足

需要构建农产品价格法的内部原因便是农产品价格自身的特点。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因素复杂而多变,除了价值、上地成本、市场、流通和消费者外,还有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所以仅靠市场的调节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信息不对称、调节滞后这些弊端,因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就必须在这样的时刻,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宏观调控,以保护国家的稳定和农民的利益。但是,政府到底该在什么时候伸出这只手,又该如何去伸这只手,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这样一部农产品价格法来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制,从而对市场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农产品价格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本课题组认为:应该起草并版型《农产品价格法》。《农产品价格法》是调整农产品价格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其从农产品价格的形成、调节、稳定、保护等方面构建出若干关于农产品价格的法律制度。这部法律对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秩序的规范、完善农产品价格机制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农产品价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关系,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

(一)与《农业法》关系之解析

《农业法》的调整对象为特定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作为指导和统帅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农业法》是制定各农业法律的基础《农产品价格法》的制定必须以《农业法》为依据。《农业法》对农产品购销调节制度、农产品储备调节制度、规范农产品市场体系、粮食保护价制度、粮食储备调节制度等作出的是原则性规定《农产品价格法》应该对这些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做出明确规定,作为调整与农产品价格法律关系的直接法律依据。

那么,在《农产品价格法》总则部分应该规定该法与其他法律关系(1)《农产品价格法》和其他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农产品价格法》的规定。(2)《农产品价格法》和其他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仍应当适用《农产品价格法》的规定。(3)《农产品价格法》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农产品价格法》的规定。(4)《农产品价格法》对农产品价格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与《价格法》的关系之探进

我国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基本法。农产品作为一项重要的生活消费品属于商品范畴,所以农产品价格法律关系是价格关系的一种,属于《价格法》的调整范围。而在目前我国还未形成良好健全价格机制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农产品价格法》来具体调整农产品价格法律关系,规范农产品价格机制。《农产品价格法》是专门调整农产品价格关系的法律,是相对于《价格法》而言的一部特殊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农产品价格法》和《价格法》的法律冲突和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八条确立了同级法律规范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农产品价格法》与《价格法》之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新法和旧法的关系。所以,调整农产品价格关系时《农产品价格法》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三、农产品价格法制度基本框架之构设

到底该设立一部以什么原则为导向的《农产品价格法》,设立过程中又如何确定参考的蓝本,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符合了十八大报告中所提的目标?放眼十八大报告全文,其重点便是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这句话展开的,在接下来的分论述中,特别强调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对于关系到城乡发展,三农问题的农业产品的价格问题,理所应当也该用法律来确定政府在市场中的地位,从而才能印证18大报告中所希望的效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的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一)以《价格法》总原则为指导,设立符合农产品自身特点的价格调整机制

价格法中规定的几个重要的制度是:第二十七条商品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二十八条的价格监测制度,三十、三十一和三十二条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这些措施都可以结合农产品自身的自然性和基础性的特点,加以修改运用到农产品价格法中。

1.重要商品粮的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的提出要确保国家粮食的有效供给,因此在农场品价格法设立储备制度,规定什么样的粮食作为重要的粮食有储备的必要,又该以什么程序进行合理的储备等问题,从而使这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制度。同时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也是应对于我们当前农业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农产品天然性特点而设立的,维护农民的利益,防止农产品交易形成的价格垄断现象。

2.农产品的价格稳定措施:农产品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农产品是国民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商品,因此农产品价格的稳定性关乎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国家的稳定。农产品生产的一次性和其自身的不易保存,导致其价格的变动影响表现出出现快,持续时间短的特性,因此在实际中,价格干预措施还没有来得及实行,农产品的涨价现象就己经快消褪,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针对农产品自身的干预与紧急措施。

(二)结合《农业法》及各地相关法规中的科学性制度

1.农产品保护价制度,这是一个我国从2004年就开始实行的制度,最初称为最低价保护制度,即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企业全面开放向农村收购其农产品,并且以高于市场最低价的形式来保护农民的利益,鼓励农民的积极性,同时还减免农业税。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收购主体多样化,各地物价水平不一,导致其最低保护价收购并没有真正的维护农民的利益。而当我们入世后在签署关贸总协定后,还面临着黄箱补贴的合法性,如何在这样的内外夹缝中生存,这将是对我们法律制定者的一项考验。

2.规范农产品在检疫审查过程中的费用,虽然行政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行政费用的法定性,但是由于农产品自身不易保存,检验标准的多重性,尤其像是转基因食品的存在,我们的法律更应该规范有关行政机构对农产品检疫过程中的费用和流程,一方面严格把关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费用,使农民获得更大的收益。

四、农产品价格法制定可行性论证

农产品价格法作为一个初步的设想,是否能够解决问题,这使得对其可行性的讨论成为了必行。

(一)农产品价格法的价值理性思考

1.农产品价格法信奉法社会学派的正义原则。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重构某种社会整合,在中国目前混乱的农产品价格现状中,笔者设想的农产品价格法所追求的正义,简单来讲就是想要以系统的、进步的、实用的农产品价格法律体系调整中国农产品价格目前的种种问题,用经验主义和民间立场去研究农产品价格形成过程的种种问题,侧重对农业、农民的保护,促进农业领域形成某种良性的连带关系。

2.农产品价格法注重功能性的比较借鉴。现代法学观点认为如果不以功能为目的的比较是毫无意义的。农产品价格法不单单是对中国各个农业价格规定的整合,它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体系,这就无法避免进行立法层面的比较和借鉴外国法律的工作。而功能性是这种比较的首要要件。并且这种比较应该是建立在对各大法系的了解,包括其历史、地理、政治、法学主导流派、意识形态等等的比较基础上的,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注重功能性的比较作为农产品价格法细化的追求,能够大大增强其目的的可行性。

(二)农产品价格法的工具理性思考

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思考,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从制度层面解决与从技术层面解决是两大基本思路,我们的农产品价格的的确确也涉及到了技术层面的落后,例如我们目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发达的冷链运输物流,没有德国、法国的福利市场这些都有待我们去建设。从解决问题的态度出发,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可行的。因为中国的农产品价格是不缺乏的政策的,缺乏的是政策的整合构建与执行,所以按因袭主义的传统把制度顺延下来是符合当下的农产品交易的习惯的,这种政策的因袭是本土化的,所以是更为可行的。

(三)农产品价格法符合法律制定规律

农产品价格法出台的法理可行性。一部法律的出台与呈现,是所有法律的参与者对法律做出的一种建构性的诊释。所以包含着各种法律整合的农产品价格法,自然因袭着价格法、农业法这些基础法律的规定,还包含着对农业、农民的关注,对己经法律实践中对农产品价格的调研和理解,农产品价格法真正能够称其为法,符合这点尤其重要。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历来关注农业问题,三农问题也提出己久,在中国共产党在《关于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意见》中也有发展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建立发达的农业体系的提法。在中国这个借鉴大陆法系为主综合英美法系为辅,以政策先导性引领法律进程的国家,这无疑是一个信号,也是一个契机,着手在推动着农产品价格法的快速出台是符合中国的法律制定规律的,政策先导性必将推到农产品价格法典化的进程,法律在其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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