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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法中公共参与各项权力的完善和补充

小编:杜小平

公众参与是人们参与环境保护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中任何个人及单位都有法律规定的平等参与权,都可以适当的参与到有关环境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的事物中来。由于经济的增长,环境日益的遭到破坏,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也慢慢的意识到环境保护法律的特殊性,其中公众参与的引入就是一项很大的突破,但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条款并不多,所以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比较难以切实贯彻,还有许多地方尚需改进。

一、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完善

环境知情权是公众享有环境权益的基础,是参加环境保护程序的前提,如果没有明确知情权的定义,没有具体的权利实现方式、保障方式,那么公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则会得不到保障。我国现存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问题主要有:首先,环境权的概念界限不清,难以统一的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其次,知情权的具体操作刚性不强:最后,对于应公开信息的范围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笔者认为环境知情权的问题有以卜完善建议:第一,应当在相关的立法中明确公民具有环境知情权。这就首先要求在学界应有统一的环境权的概念,并在相关立法中给予确认,并将公民具有环境权列入宪法中:其次应在确立好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定义及概念后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公民的此项基本权利:第二,应该具体的确定到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以及严格的公开程序,首先应扩大到所有有关公共环境保护的部门与机构,使得公开的主体更加广泛,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公开程序,如获得信息后几日公布,需要公众听证的应主动积极进行公布等等:第三,建立科学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在由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将我国对应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相统一。再由环保部或各省政府颁布相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与指南等等,如河南省环保局在2008年就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四,公开信息扩大的范围。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重要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环境信息的定义应更广泛、更具体。对于不公开环境信息的标准应做详细界定,比如我国现有的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进行界定,这些秘密的界定应在什么范围内,或者规定专门的机关对个案中的隐私进行界定。

二、公众参与中的公众权利救济的完善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存在是环境保护的主体部分,法律只有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公众参与权才能得到保护,我国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都有所规定。例如《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齐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首先,笔者认为就木条立法原意而言,是为了防止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利用不合理的理由来否定公众的意见,然而却可能导致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本条只是单纯的规定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款规定哪些是必须要进行审议的情形,从某种程度上放大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需审议的权力,从而不利于对公权力造成监督。同时也并没有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考虑或不审议的后果,或者说不采纳应该给予什么反馈等等,而且该暂行办法只是一部行政规章,并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其次,公众提出意见的行为大多是公益性质的,即使是由于自己利益受损而提出的权力主张,也并没有条款去积极的进行保护,对于参与者个人来说,相比行政部门来说其是弱势群体,其权力不仅无法顺利实施,更会严重影响公众对自己行为结果的信心。也就是说,若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从国家层面来确定公众权利本位的心态是不容易建立的。

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有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在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规定有关机关无论是否同意,都应在几日内书面回复公众的要求,并需列明具体的理由,且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几日内不服可以提起复议,以达到各法的之间的内部统一。其次,虽然《暂行办法》中有些关于公众参与权利受侵害的救济办法,但其只是部门规章,应该有更高层级的法律来予以规定,比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列出一些救济制度并颁布相应的细则。

三、其他方面的完善

第一:大力宣扬环保知识,在法律中落实到环境权的存在,对于环境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是听之任之的态度,环保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环保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第二:对于公益诉讼来说,最重要的还是确定可以作为原告资格的环境组织,制定相应的细则,如什么规模的组织,各省可以注册多少数量的该类组织,当公民的公众参与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该组织切实可行的权利有什么等等此类法律空白都是亟待解决的。如此一来可以对环保部门以及公权力形成监督作用,而不是一览独大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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