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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协调:网络反腐视角下的官员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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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反腐成为公民实施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有效打击腐败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如网络反腐中的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极易产生冲突。如何平衡和协调好网络反腐和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保护因网络反腐而受到侵害的官员隐私权权益,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对于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的协调保护,应坚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并从限制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增强公民对官员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等路径保护官员的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反腐;官员隐私权;言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 D920.0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3004205

一、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相关立法现状

隐私是个人生活中不愿被别人知晓的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1]官员隐私权是指“官员这一特殊主体所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体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私人事务等不被侵犯的人格权”[2]。目前法律对于隐私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和分散。《宪法》第38条和第41条,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一规定,将隐私权纳入到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实践中可能出现侵犯隐私权的程度较低、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情形。此时,受害方要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就比较困难。法律的不完善使得隐私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灵活性,沦为“纸上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并将侵害隐私权作为民事侵权加以保护,这使隐私权的保护由间接保护转向直接保护,但仍然缺乏对具体保护措施的详细规定。

(二)网络反腐的动因分析

网络反腐是指公民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舆论效应,将网络投诉监督与制度监督相结合,对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从而达到有效惩治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公民参与网络反腐的动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公民对政治价值的追求

公民意识的觉醒和西方价值观念的传播影响,使得公民运动逐渐兴起,“正义”、“公平”、“自由”、“民主”等价值理念也渐渐成为公民的共同追求。为了捍卫和实现这些价值理念,公民就通过网络反腐的方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参与观认为,人们参与政治的目的是希望获得切切实实的物质利益,如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获得这些利益,就必须建立“正义”、“平等”、“自由”、“民主”等社会核心政治价值。但是现实社会中,腐败行为破坏了这种社会核心政治价值理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需要通过网络反腐来打击这种损害公民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阻碍公民追求社会核心政治价值的行为。

2.言论自由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此规定为网络反腐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表对公共问题的意见,明示自己的观点和立场。网络反腐就是公民在网络空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揭露官员腐败行为的体现。

二、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公民在网络反腐过程中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时,可能会与官员隐私权产生冲突,主要表现为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其本质体现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一)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在网络反腐中,网民为获得线索,经常会使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将官员家庭住址、家人照片、私人电话等个人信息毫无保留地晒到网上。作为政府官员,网民将其照片、工作经历等信息放到网上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未经允许将其私人电话、家庭住址、儿女信息公布到网上,确是属于侵犯官员隐私权的行为。一方面是网民通过网络反腐将官员的信息进行披露以满足社会或其他个人对于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官员要保护隐私权,保障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被别人知晓。网络反腐要求对官员个人信息进行披露,而隐私权则要求保守官员个人信息,现实中很难同时满足这两种需求,这就会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因此,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定对抗性。

引起网络反腐中言论自由与官员隐私权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对言论自由权的内涵外延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容易对言论自由是否侵害隐私权产生争议。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仍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发生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往往形成不同的裁判标准,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削弱了司法实践中协调言论自由和官员隐私权冲突的效果。

(二)冲突的实质

网络反腐体现了公民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官员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利,属于个人利益范畴。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隐私权需要做出出让步。凯尔森说过:“维护私人利益也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3]公共利益的存在依赖于个人利益的发展,没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也无法生存,社会生存发展也不可能。因此,从权利实体角度,官员隐私权也需要受到保护。据此,我们可以得出,隐私权的边界即是“隐私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 这里的公共利益,可以是官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还可以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当官员隐私权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该确保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当官员隐私权未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该着重保护个人利益中的隐私权。 (三)冲突的价值分析

网络反腐与隐私权之间形成对抗,从价值角度分析主要是因为二者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网络反腐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的是法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网络反腐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作。官员一旦发生腐败行为,便会直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网络反腐行为会加大官员腐败获利的成本,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隐私权追求的法的价值在于“自由”,其对于“自由”价值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官员这一权利主体内心上的精神自由,即内心安宁、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网络反腐与隐私权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且这两种法律价值没有伯仲之分,立法不能强制选择一种价值而忽略另一种价值。当网络反腐所追求的秩序价值与官员隐私权追求的自由价值没有直接的对抗时,两者就是互益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秩序的目的;而当两种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时,就需要考虑以限制自由来保障秩序的实现,或者以对秩序的突破来保证自由的获得,但不能单纯地牺牲一种价值而保护另一种价值。

三、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协调保护的基本原则

网络反腐有利有弊,行使得当有利于更好地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行使不当则会对官员隐私权造成损害。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并不是水火不容的,两者可以达到一个平衡发展的状态。现阶段之所以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是因为两者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协调。为做好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的协调保护,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应当正当合理,不能滥用权利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如果滥用权利,就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从宪法层面对权利滥用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该将此规定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公民在享受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法律规定了公民行使权利的限度,公民不能超出限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公民就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公开批评政府官员或者揭露官员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然而,公民在网络反腐中自由发表言论是要遵守一定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不因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如果公民在网络反腐中滥用权利侵害、牺牲官员的隐私权,则既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

(二)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当双方利益存在冲突和矛盾时,通过法律对各方的利益进行协调,以求达到双方共存相容、利益均衡保护的效果。“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在不同的价值利益之间,寻求相对平衡的制度安排,乃是法治的均衡之道” [5]。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存在着公民言论自由和官员隐私权的冲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从理论上看,这是官员隐私权与公民言论自由权之间的较量,双方都是有益的和必需的,但是双方又是冲突和矛盾的。“冲突的利益是可以调和的,冲突的权利也是可以调整的”。法律可以以牺牲一点点隐私权益而在网络反腐中换取更大反腐实效,作为理性的法律主体,这样可以使双方的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依据利益平衡原则化解冲突,考虑的是公平与平等,平衡意味着两方利益的兼顾,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法律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增进两方权利主体的利益。所以,通过该原则来化解冲突是可行的。

要化解这些冲突和矛盾,需要我们进行利益衡量,从理念、规范和事实层面恰当地衡量两方利益。利益衡量的标准一般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一般利益高于特殊利益。网络反腐中官员隐私权是一般利益,主要表现为精神利益;网络反腐代表的是公民作为监督者所享有的特殊利益。因此,两者冲突时有必要对官员隐私权进行倾斜保护。考虑到利益衡量的标准不是固定的,所以需要灵活运用利益衡量原则,但从总体上看,需要官员隐私权作出必要让步。因为没有官员隐私权的让渡,网络反腐就很难进行下去。但网络反腐的进行又很容易使官员隐私权遭到损害,所以在利益衡量中对官员隐私权既让渡又保护的设计是可取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在冲突时可以相互妥协和折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给对方作出让步,以互相宽容的态度实现两者的平衡。当然,由于两方利益关系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其他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

(三)比例原则

前述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需要对一方的权利作出限制,避免与之冲突的权利遭到破坏。但是对权利的限制不能滥用,需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侧重考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通说认为,其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在网络反腐中,根据不同的情况,都需要对言论自由和官员隐私权作出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需要符合比例原则。例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官员隐私权保护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官员的一些个人信息成为公民监督的对象,这需要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对可以成为公民监督权对象的信息范围进行界定。成为公民监督对象的官员信息必须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即手段必须能够实现目的,这是适当性的要求。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局限于网络反腐范围内,言论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不是实现目的所必须的。网络反腐中可以出现言论自由前进一步,官员隐私权退回一步的情况或者相反的情况。但是在进退过程中,需要适用比例原则衡量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以确定对官员信息的保护范围,便于公平地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四、网络反腐视野下官员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路径

官员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其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这也是网络反腐的必然逻辑要求。但是限制权利不意味着权利的灭失,反而凸显出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官员隐私权,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对于官员来说,也有利于维护其私人空间和正常生活秩序。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当下官员的隐私权保护存在很多冲突和不足。如何在网络反腐过程中,既维护公民通过网络反腐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又保证网络反腐过程中不滥用权利而侵害官员的隐私权,这无疑成为协调保护隐私权的基本出发点。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官员隐私权的保护。 (一)限制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1.限制官员隐私权的法理依据

官员隐私权受限制的根源在于其具有克减性。克减是指当发生一些特殊情况时,可以限制权利人行使自身的权利,或者在与其他权利冲突时,优先保护其他权利。究其实质,官员隐私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而不是绝对的权利,因为其要界定个人事务和公共事务。基于保护个人尊严,需要保护官员隐私;但同时要保护公共利益,又需要对隐私权做必要的限制。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也为限制官员隐私权提供了可能性。“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6]官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个人信息或者个人行为通常会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紧密相关,其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故其隐私权必然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此同时,官员可以从其身份地位、政绩、社会评价中得到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精神满足感,以弥补对其隐私权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官员应该享有有限的隐私权。

2.限制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社会群体,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受保护范围应该与其自身的职位高低成反比,高职位的官员,其个人私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其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应该比低职位官员的范围小。在西方国家,“高官无隐私”已经成为公民普遍接受的理念;而在我国,这种观念却远远没有确立起来。因此,为了在实现监督权的同时不侵害官员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网络反腐中所涉及的官员具体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进行具体分析。

(1)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应该包括其私人财产状况。对于普通人来说,其财产数量当然应该属于个人的隐私;但作为特殊的群体,官员的财产数量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职权优势取得财产为自己谋利,进而侵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因此,公布其个人财产状况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需要,不应该属于侵害官员隐私权的行为。

(2)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应该包括其知识水平、能力水平方面的情况。政府官员的知识水平影响其个人工作能力,也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当官员因才能问题影响工作履行的时候,公众当然可以行使监督权决定其是否胜任该岗位。

(3)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应该包括其在私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政府官员在私人生活中可能存在婚外情、生活奢靡、不文明等不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公民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整体看法,也影响其是否胜任领导职务的能力。因此,对于这些不良行为应该让普通公众予以了解。同时,出于保障公民监督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有权对这些行为进行网络反腐。

(4)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该包括其自身的裸照、身体缺陷、情感生活史等内容。这些信息涉及到官员的人格尊严及所熟悉人群对其自身的评价,如果信息没有涉及到官员利用公权力腐败的行为,就应该将这些信息给予和普通人一样的保护,不能以网络反腐的理由而泄漏、传播这些私人信息,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5)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应该包括其某些特殊家庭成员的私人信息。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政府官员的家庭成员经常会打着官员的旗号为自己或者为该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通过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利用影响力为自己谋取较好的工作职位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家庭成员的行为已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家庭成员的一些信息进行公布,让公众了解其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工作状况及道德品行等信息,便于对官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其中的腐败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政府官员家庭成员的一些私人秘密通信、学历状况、恋爱以及夫妻生活等信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些私人信息与社会公共生活、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大,不能随意公开,否则就会侵害他们的隐私权。

(二)加强立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法律偏向于保护网络反腐,对官员隐私权的保护及法律救济存在一定的缺失,立法应该遵循利益平衡、禁止权利滥用和比例原则的这条主线,在公平立法的基础上,对隐私权进行全面的保护。

1.立法应赋予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可以在当事人隐私权受到侵害并向法院起诉时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当事人据此对抗言论自由权的滥用。

2.规定隐私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

隐私权虽然是一种以精神利益为主的权利,但是对官员的损害是无形的,伤害也是实实在在的,对其精神伤害甚至可能比物质损失更重。所以要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对公民非法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给予赔偿。

3.立法界定官员隐私权的标准

考虑到隐私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私人领域及官员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要全面、明确、具体地界定官员隐私权是现实的。因此,对隐私权的立法宜粗不宜细,即法律尽量对涉及官员重要利益的隐私进行确认和规范,不需要面面俱到,这样不仅可以为公民网络反腐提供预留空间,不至于因片面保护官员隐私权而削弱公民网络反腐的积极性,而且可以真正有效地保护官员隐私权。

(三) 增强公民对官员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网民层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要求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公民的网络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利用传媒普及网络法律法规,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反腐过程中讲证据、懂法律,要理性看待官员的某些违法行为,理性表达,做到不随意发掘并传播损害他人的隐私、伤害他人尊严的隐私信息,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实行以“德”治网,提高反腐主体的道德素质,让公众在网络反腐过程中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在行使权利时不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网络反腐言论自由与保护官员隐私权相协调。

五、结 语

网络反腐中出现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需要我国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该体系应当是言论自由与官员隐私权平衡保护的体系。在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官员隐私权进行保护,其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就表达出了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强烈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18.

[2]陈慧丽.官员隐私权的法律规制分析[D].郑州:河南大学,2011.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75.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154.

[5]京华时报.监控新规须平衡好反腐与隐私[EB/OL].(2013-08/08)[2014-05-04].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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